嗆民衆有病 臺南警被判罰5000元

臺南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歸仁警分局謝姓警員罰金5000元。(本報資料照片)

「你有病啊!」、「有病要看醫生啦!」,臺南市歸仁警分局謝姓警員前年處理一起房屋整修所引發的糾紛時,因不滿當事人謝姓男子的言談態度,當街嗆對方這些話後挨告。審訊時,謝員雖搬出《精神衛生法》辯解,還強調當下已經儘量用中性、客觀的言語,但仍被臺南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罰5000元。

2020年12月間,謝員被指派處理謝男、楊男因房屋整修所引發的糾紛時,在過程中不滿謝男的言談態度,不僅在巷道大聲對謝男說「你有病啊!?」、「有病要看醫生啦!」,還對謝男的家人表示,謝男「明顯不正常啦!」

事後,謝男向臺南地檢署提告公然侮辱,案經檢方偵結起訴後,謝員在審訊時辯稱,依據《精神衛生法》規定,員警可於現場判斷1個人是否行爲異常或疑似精神疾病,他自認當下已經儘量用中性、客觀的言語,告知對方需要就醫,及以客觀言語向另名在場人解釋謝男不符大衆思考邏輯及脫序的言行,並無侮辱對方的意思。

法官認爲,《精神衛生法》只規範警察機關執行職務時,發現罹患精神疾病的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時,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護送就醫等權責,並非可以藉此恣意謾罵。

法官強調,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言語衝突時,情緒激動指對方「有病」、「明顯不正常」,依社會一般常情判斷,明顯是對告訴人的貶抑言語,難以認爲是中性、客觀陳述;更何況,被告在過程中,也未曾依《精神衛生法》向主管機關或醫院諮詢、聯繫或通報。

法官審酌,謝員不思以適當態度面對、處理他人間的紛爭,僅因值勤時與告訴人發生言語衝突,即以貶抑詞語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名譽及人格評價受有不良影響,加上又沒有獲得告訴人諒解,處罰金5000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