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制約監督 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訪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賀小榮

新華社北京8月15日電 題:強化制約監督 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訪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賀小榮

新華社記者羅沙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作出專門部署、提出明確要求。

如何認識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重要意義?怎樣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新華社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賀小榮。

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保障

問:如何看待《決定》對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作出專門部署?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深入推進,公正執法司法的體制機制更加成熟定型。進一步深化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高國家治理水平、服務和保障中國式現代化有重大意義。

一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保障。要恪守民法典確立的物權法定原則,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產權,將“兩個毫不動搖”落實到具體實踐中,營造有利於公平競爭的執法司法環境。要進一步健全企業破產機制,探索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推動民事強制執行與破產製度的有機銜接,完善經營主體退出制度。要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等公權力手段介入民商事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健全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的執法司法體制機制。

二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選擇。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明確執法範圍、完善執法程序、健全裁量基準。要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建設以公正高效權威爲特徵、以人民羣衆感受到公平正義爲目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要健全執法司法相互銜接和配合制約機制,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中國式現代化。

三是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需要的內在要求。要積極迴應社會關切,加大對人身、財產權益保護力度,提高人民羣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健全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制度,解決人民羣衆急難愁盼問題。要完善公益訴訟制度,推進污染防治和綠色轉型,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四是妥善應對紛繁複雜國際國內形勢變化的迫切需要。要着力破解影響公正執法司法和實現公平正義的體制機制障礙,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勢,更好將制度優勢轉化爲治理效能。

進一步完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

問:怎樣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

答:《決定》提出“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這是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規範執法司法權力運行,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重要舉措。

進一步完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要完善監察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有序銜接,加大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力度,全面落實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要強化系統思維,堅持頂層設計和法治實踐相結合,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在更高水平實現法治領域改革的系統集成,保證各執法司法機關既各司其職、又協調有序。

要同步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各方面監督,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爲徹底解決執行難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問:執行工作關係公平正義“最後一公里”,如何推動徹底解決執行難?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取得長足進步,但執行難、執行亂問題仍然存在,必須綜合施策、系統治理。《決定》對此作出重要部署,爲徹底解決執行難提供體制機制保障,切實維護司法的公正、公信。

一是繼續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形成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二是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堅持以國家強制力爲後盾,在遵循執行權兼具司法權與行政權雙重屬性的基礎上,探索建立上下聯動、高效運行的執行體制機制。三是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衆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加大執行行爲和執行環節的公開力度,確保公正及時實現當事人的勝訴權益。

確保司法權力規範高效運行

問:《決定》明確要求“深化和規範司法公開,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這方面將有哪些舉措?

答:深化和規範司法公開,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是從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兩個角度,確保司法權力規範高效運行,從體制機制上確保司法公正。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充分發揮司法公開對司法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作用,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同時,要充分保障人民羣衆和各類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的正當權益,辦好、優化中國裁判文書網,建設好人民法院案例庫,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統一裁判尺度,發揮司法裁判的評價、引領、教育功能,迴應人民羣衆更深層次的司法公開需求。

在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方面,既要堅持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既有原則和方向,同時要加大對司法權力的內部監督制約。

完善合議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責任機制——以嚴格的審判責任制爲核心,以科學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爲前提,以明晰的審判組織權限和審判人員職責爲基礎,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制度爲保障,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實現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制約有效,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明確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的權責邊界——要強化院庭長的監督管理責任,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同時要尊重審判權力的運行規律,院庭長不得直接改變審判組織的合議結果,不得替代獨任法官、合議庭作出裁判。院庭長的監督管理要依法行使、全程留痕、有據可查,對來自內外部的不當干預過問形成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

健全司法責任甄別、追究和懲戒制度——發揮法官懲戒委員會的作用,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

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問:如何深化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加大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力度?

答:行政訴訟又稱“民告官”,其職能之一就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決定》明確提出“深化行政案件級別管轄、集中管轄、異地管轄改革”,解決訴訟“主客場”問題,保障法院公正審判,監督政府依法行政。

我們將統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行政爭議實質化解,統籌排除地方不當干預與司法便民,建立向上提級管轄與向下移送管轄相結合的管轄機制,調整優化集中管轄法院設置,賦予當事人在本地法院與異地法院起訴的選擇權,加大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