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竹縣工務處長林鶴斯遭控收賄 二審仍無罪
前新竹縣工務處處長林鶴斯被控收賄15萬遭依貪污罪起訴,一審及二審都判無罪。(示意圖,達志影像)
前新竹縣工務處處長林鶴斯遭檢方起訴,向廠商收賄15萬元並泄漏外聘評選委員,讓對方取得縣政府的標案,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本案只有業者單一自白,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均不足以補強,無從依憑單一自白,作不利被告之認定,5日駁回檢方上訴,仍判無罪。
檢方起訴,陳明正、張彩宸爲使其等經營之萬喬豐公司標得新竹縣政府標案,於是交付賄賂給時任新竹縣政府工務處技正林鶴斯,張彩宸在2018年3月2日下午,前往林鶴斯之辦公室,請託林鶴斯協助萬喬豐公司得標並期約給予金錢。
檢方指控,林鶴斯泄漏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給張彩宸審視,並於張彩宸表示希望內定外聘評選委員後,予以同意並在名單上該二人欄位處打勾註記,張彩宸6月6日下午,利用林鶴斯至大學演講之機會,交付裝有15萬元賄款之信封予林鶴斯。
一審判決無罪,檢上訴後,高院二審認爲,張彩宸雖自白其與陳明正共同向林鶴斯行賄,但陳明正否認指示張彩宸向林鶴斯行賄、要求內定評選委員,林鶴斯亦否認向張彩宸泄漏上開名單及收受賄賂,因除張彩宸自白外,仍應有補強證據。
高院指出,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均不足以補強,無從依憑單一自白,作不利於林鶴斯、陳明正、張彩宸均之認定,仍判3人無罪,檢察官可上訴但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