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條例增「究責條款」 首長失職未完成8成就送監院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5日順利在進行立法院二、三讀,除了預算期程砍半外,這次也採納在野黨的提議,新增「究責條款」,若公務員違法失職導致工程未完成8成,就要將首長及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立法院下午逐條表決前瞻條例,爲確保計劃效率,條文明定,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與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同時,前瞻條例也加入究責條款,第10條明定,若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而執行條例時涉及都市計劃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劃法》的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爲變更;而辦理前瞻計劃實施土地徵收時,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應優先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在協商時曾說,過去馬政府時期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條例」規定,若公務員因違法失職導致工程進度延宕時,要將其移送監察院懲處,但「前瞻條例」卻沒有「究責機制」,因此強烈要求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