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及罰鍰達辦理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已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經審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確保國家稅捐債權,爲防止納稅義務人取巧,藉由繳納部分欠稅達到解除出境限制的目的,因此規定納稅義務人須繳清限制出境案列管的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財產作爲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舉例說明,A君欠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360萬元,經國稅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A君想利用連假與家人出國旅遊,於繳納280萬元稅款後,主張所欠稅捐已低於原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個人欠稅100萬元),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但依規定,被限制出境後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能解除出境限制,因此,A君未全數繳清360萬元稅款,仍不能解除其出境限制。

臺北國稅局提醒,民衆如果有欠稅已被限制出境,請先繳清稅款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後,再規劃出國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