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書記官是變態「攝狼」!21人被害 80罪判刑出爐
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偷拍同事,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另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8月。(資料照)
前士林地檢署林姓書記官2020年起在署內、餐廳以及安親班,以針孔偷拍女子更衣、沐浴以及裙底風光,事後還列印出來觀看,被害人多達21人,士林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其中有拍攝到身體特徵,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7月到9月不等,去年2月11日刑法修法後,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另外因女子穿着安全褲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24萬。
判決指出,林男2017年2月起負責收發室業務,利用女同事辦理離職的機會,在襪子內放入針孔,穿着拖鞋將腳往前,由下往上拍攝女子長裙內的隱私部位,甚至還將手機放在桌下,從低角度拍攝女同事的內褲,添購多個秘錄器,放置在署內更衣室,多角度拍攝女同事沐浴前後更衣畫面,21名被害人2人撤告,共計80次,甚至列印199張圖片觀看。
檢方去年3月在更衣室內發現異狀,全案因此曝光,同月2次到林男住家搜索,查扣手機、1TB隨身硬碟,多枚隨身碟、記憶卡,並在影片當中,發現除了犯案地點除了署內,還包括附近的百貨公司、超市、飲食店、餐廳,甚至還有小孩安親班,路人穿着長裙,林男即以針孔藏在夾腳拖內拍攝大腿根部,時間更長達3年之久,被害人還包括的親戚等人。
判決指出,林男購買多組微型攝影機、密錄器,有將密錄器鏡頭夾在腳指及拖鞋間、藏於手中或放置於隨身揹包上攝錄,還有將手機、密錄器或微型攝影機固定在士林地檢署某處定點攝錄,或將多組密錄器、微型攝影機擺放於同一空間之不同位置而以不同角度攝錄,不論是否爲士林地檢署之員工或偶遇的陌生人,均有可能在任何時、地遭到林男以各種方式偷拍,是被告之犯罪手法堪稱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