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 收回扣9罪刑期共108年定讞

南投縣李朝卿。(本報資料照片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利用風災道路修復工程向包商收取回扣946萬元,3年前最高法院依依公務員收取回扣8罪,各判處12年到14年定讞,李已入獄,他另利用觀光建設收回扣等9罪,24日遭最高法院各判刑12年確定,其他部分撤銷發回。

2018年李因8件貪污案各判12年到14年,共計98年,後來法院裁定執行14年8月,這次他又因9罪各判刑12年、總計刑期108年,將由檢方聲請定執行期

判決指出,李在2005年到2012年間利用擔任縣長髮包工程的機會,對縣府招標發包各工程,向內定承包商各收取1萬到71萬元不等回扣款,不法獲利328萬多元。

臺中分院一審李男依收取回扣共103罪判刑、共執行21年,上訴後,最高法院對於李涉犯94罪部分,認爲更審沒有調查實際分得的回扣金額,因涉及量刑輕重及犯罪所得計算,撤銷發回更審。

至於李朝卿在南投邵族文化埔里信義櫻區設備工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部分,最高法院認定犯行明確,駁回上訴,將這9罪各判刑12年確定,將由檢方再聲請定執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