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李鴻鈞助理搓胸摸臀、性侵女記者 再判3年2月定讞

親民黨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張書維5年前對2名電視臺女記者多次摟腰、搓胸、摸臀,甚至企圖性侵、逼女方口交,張否認並反控對方仙人跳,張先前已被依2個強制猥褻罪判囚2年確定;張另犯強制性交部分,最高法院再判3年2月徒刑定讞,檢方將聲請定應執行刑。

張書維2019年2月22日邀約女記者參加春酒聚會,對方帶另一女記者,張事後意猶未盡帶2人到KTV續攤飲酒歡唱,趁合唱機會對二人摟肩襲胸,並將手伸入裙中摸臀,2人出聲制止,他仍不以爲意。張事後帶邀約的女記者去汽車旅館,扯掉對方衣褲,不顧對方哭喊「我生理期來」,強押對方頭部逼口交,事後想硬上,因無法勃起作罷。

法院審理時,張否認犯行,供稱他和2名女記者僅是在KTV包廂內飲酒唱歌,2人有主動擁抱他、勸酒,女記者也沒有反對和他去汽車旅館,並同意和他發生性行爲,但兩人只有「全裸滾牀單」,他因爲酒醉僅感覺他們都沒有穿衣服,但沒有與對方嘿咻,他醒來後女記者就已經離開了。

一審調查,案發前女記者和張僅因公務見過一、二次面,和同行女記者同意續攤是基於培養人脈的應酬,並非與張有曖昧情愫,且被害人事後曾質問同行女記者爲何丟下她先走,顯見不願意與張獨處。

法院認爲,被害女記者當天正值生理期,有醫院疑似性侵診斷可證,計程車司機也證稱女記者和張離開KTV時是說「回新莊」,是張表示「去汽車旅館」,二人爭執一陣子,最後車纔開到旅館。一審依2個強制猥褻、1個強制性交判張7年徒刑。

二審認定去旅館的女記者當時有酒意,因不願得罪張而陪同辦妥入住手續,張在房內欲強制性交,但「未遂」,因此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1年4月徒刑、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4月,應執行4年6月徒刑。

最高法院今年1月駁回2個強制猥褻罪部分,判各1年4月徒刑定讞,定應執行刑2年確定;至於性侵女記者部分,撤銷發回更審,更一審審酌張案發時身爲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應知悉與記者間應酬活動分寸,但爲滿足自身性慾,卻利用女記者因經營採訪路線,欲與他建立良好互動關係,而不願得罪的機會性侵。

更一審指出,張造成女記者心理創傷,案發後還開記者會稱是女記者主動要求發生性關係,貶損女記者名譽,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考量張最終能坦承犯行,且與女記者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完畢,改判3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親民黨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張書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