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隱匿財產 稅局可聲請假扣押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財政部認定欠稅人將逃往海外時,可依法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最多爲五年。

按照財政部2017年函釋,欠稅案件依稅額級距可以分爲輕微、中等、高等、重大等情況,輕微者爲個人、營利事業欠稅金額依序低於100萬元、200萬元,國稅局只會列管其財產,不會限制出境。

但個人、營利事業欠稅額分別達到1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爲中等欠稅案件,國稅局將啓動查覈措施,若有隱匿或是規避情況將限制出境。

而高等欠稅案件爲個人、營利事業欠稅額分別在300萬元~1千萬元、600萬元~2千萬元,財部也規定,若有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或行蹤不明等任一情況,會限制出境。至於重大欠稅案件,包括個人欠稅金額達1千萬元、營利事業欠稅金額超過2千萬元,將直接限制出境。

另欠稅案件的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國稅局若認爲個人或企業可能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稅跡象,稅局可向法院聲請對其財產辦理假扣押,確保稅捐且欠稅人出境限制無法解除。

舉例而言,臺南市A公司因申報銷售資料異常,有大量的關係交易且漏開發票情況,南區國稅局覈定要求補課營業稅1,700萬元,但A公司負責人不僅惡意倒閉,還將帳上1,400萬元款項轉匯到他個人帳戶,還打算逃往海外。

國稅局發現負責人明顯有隱匿財產及逃稅情況,因此趕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獲裁定準許後,移送行政執行署扣押其名下財產,而內政部也同步限制出境,最後負責人無法離臺,這才繳清全部欠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