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外銷損失 檢附文件就能認列

(圖爲臺北國稅局。圖/林昱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經營外銷業務而發生的外銷損失,例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意外損失,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94條之1之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即可認列。

國稅局指出,依查覈準則規定,外銷損失認定,除了要檢附買賣契約書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每筆損失金額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免附)。

不過,國稅局將視賠償方式要求業者提供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爲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