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狂賣房產賺進2千萬 竟因這原因遭補稅300萬
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交易所牽涉到的日期包括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收付日及發票開立日等不同日期,而上開日期有可能不在同一年度內發生,因此,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依正確房地交易所得歸屬年度辦理申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爲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爲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因此,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爲準,而非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爲所得歸屬年度。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與實際收款日、統一發票開立日爲不同年度的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爲交易所得歸屬年度列報相關損益,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甚而影響盈虧互抵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