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電》歸入權挹注雙鴻資本公積近1.48億元

根據證交法規定,所謂短線交易歸入權,即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亦即俗稱的內部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大股東,對公司上市(櫃)股票或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之規定。

雙鴻11日公告接獲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來函通知,因持股逾一成的大股東鄭雅蘋暨其配偶陳族元於今年5月3日至6月29日期間,買賣雙鴻股票共計4667張,並認定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計算獲有差價1億4794.5萬元,雙鴻依法得行使歸入權,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雙鴻表示,在取得款項後,依據法令規範,將此項利益認列於公司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