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身障言論罰60萬!衛福部預告修法納「夜夜秀條款」

▲衛福部社家署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張乃文/臺北報導

過去「賀瓏夜夜秀」節目挨轟歧視身障者陳俊翰律師,引起不小討論。而衛福部社家署7日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爲避免任何人以公開言論歧視身心障礙者,增訂修法,若網際網路或宣傳品等,出現歧視性言論會有罰則,最重60萬元。

社家署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等都有所修正,在公開歧視言論部分也加嚴。社家署身心障礙福利組科長吳宜姍說,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揭示「合理調整」宗旨,諸多環境本身就符合無障礙法規或服務,但部分障礙者因爲其個別情況,有不同需求。

吳宜姍指出,像是有些人早上會固定看醫生,上下班時間需小部分變動,在不造成相對方過度負擔的狀態下,這部分屬於合理調整;指引部分不只是公務機關,像是民間、學校事業單位也會一併要求。

吳宜姍表示,在第52條之1,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通用設計原則規劃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網路平臺等,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她舉例,以公園而言,入口除了障礙者的輪椅、長輩、孕婦走路時,也可能不那麼方便,此時會考慮出入口要如何設計,換言之,在場所設計時,應以每個人都可使用的概念設置。

第57條考量機構的建築物或活動場所常是所有權人出租他人使用,吳宜姍說,新建機構若租賃契約爲長年期契約,對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設施之備置,「使用人相較於所有權人責任較大」,因此參考建築法規定,增訂使用人改善義務。

不過,先前醫界和身障團體針對診所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一事看法不一。吳宜姍提到,診所部分仍需要醫事司處理,因爲是較特別的場域,設計上仍有另外的標準。

過去在機構發生不當事件時,其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並未有特別的退場機制,吳宜姍說,第63條參酌兒少法、教育相關部門的法規,針對院長、實際照顧工作人員等,若過去有不當行爲,不得聘用。同時地方政府會增設專家小組管理。

先前中國記者王志安日前在「賀瓏夜夜秀」暗諷,民進黨提名罹患罕病的律師陳俊翰擔任不分區立委,是靠「殘疾人」煽情催票、更模仿其肢體動作,引發歧視爭議。吳宜姍提到,過去會針對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或誤導閱聽者針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偏見等報導。但因爲時代變遷,發現不同宣傳品或網際網路上會出現歧視性稱呼。

吳宜姍說,這部分的法規在過去的訂定並不是這麼明確,在此次修正草案中,連動精神衛生法的條文,未來規範透過宣傳品或網路等傳播媒體若出現歧視性言論,是會有處罰;並增訂「任何人不得以公開之言論歧視身心障礙者。」

吳宜姍指出,處罰部分會先視其有無登記業者及負責人,若無,則透過行爲人瞭解發生事件的地點等,並由其發生地的地方政府進行裁處,與精神衛生法同步衡量,爲6萬到60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等處置,若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