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對策 能破淨零註定失敗魔咒?

賴總統就職滿月記者會,宣佈成立總統府「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由總統擔任召集人,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期能凸顯新政府積極因應之氣候決心。

此舉立意雖好,但氣候治理如果仍要依靠神來一筆,人治大於法治,恐怕不利長遠氣候政策推動,亦與現行氣候變遷因應法設立機制有所扞格。

氣候變遷法規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明定中央機關權責(第八條),並透過每四年檢討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第九條)、五年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第十條)、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第十一條)、四年一期之國家調適計劃、各領域調適行動方案及調適目標(第十九條),以及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與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第十四、十五條)等機制推動氣候治理。

對策委員會究竟要放在什麼位置?能不能兼顧細節?並且負責監督執行?不能沒有疑慮。更何況任務型委員,體制組成與永續會如出一轍。站在府院一體思維下,行政院長擔任主席的永續會,就是總統意志的延伸,如果是已經有法定職權的「空殼」永續會不值得期待,那麼如何保證對策委員會能做出成績,還能與既有氣變法架構結合?

殷鑑不遠,二○一六年蔡前總統任內曾向原住民族道歉,許下八項承諾,包含加速通過最爲關鍵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以完成原基法配套立法。這是當時新設「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的重要目標,期能凝聚政策共識。但八年過去,法案仍未通過,原住民權利恢復的破碎化、分流立法,進度亦有限。

這極可能是對策委員會要面對的相同困境,氣候議題之複雜度、翻轉社會既有制度之程度,不下於原住民權利恢復。而站在總統的高度,除適法、銜接既有法外,怎樣把政策透過法律實現,是更重要的問題。如賴總統沒有妥善規畫,恐怕會一場空。

例如自然碳匯,氣變法裡完全沒有相關經營、管理原則或子法規畫,國發會二○五○淨零戰略即訂下二○四○增加一千萬噸碳匯、二○三○年紅樹林及海草牀覆育十處,以及負碳技術與農法十二萬公頃等目標,如何避免重演光電競逐自然,損及氣候人權的劣跡?又例如能源結構、臺電補貼、電價與碳費,無一不是總統與國安層級處理之議題,透過對策委員會如何開誠佈公,廣納雅言,並依相關法律、氣候人權原則予以調整、落實,都需要細節的執行,充分考驗賴總統的智慧。

期望對策委員會不至於淪爲虛設的高調空談機構,也不會跟行政院永續疊牀架屋,成爲一個可以抓住具體細節,兼顧法治落實的有效機構,讓臺灣的淨零政策有機會起死回生,打破註定失敗的魔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