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條例三讀仲介處5年 換駕照加問捐器官意願
立法院12日院會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要求衛福部會同相關單位,民衆換髮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時,詢問成年人器官捐贈意願,而在透過仲介取得、提供移植器官,將可處1年至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即便在國外發生也比照辦理。
現行法規定,同意器官捐贈者透過書面表達意願,同時加註於健保卡,隨時得以書面撤回並廢止註記。修法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應責成健保署,並會商戶政或監理單位對換髮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成年人,詢問器官捐贈意願。
修法修正活體捐贈者資格,包含應爲20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而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給5等親內親屬;18歲至20歲者,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得捐贈肝臟給5等親親屬。
因應越來越多人出國換器官,修法明定,到國外接受器官移植後,於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提供移植的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給醫院,院方應依規定通報。
修法提高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的提供、取得罰則,可處1年至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在國外從事者,不管犯罪地有無罰則,均依此條例處罰。同時,於出版物、廣告、網路或其他媒體廣告器官仲介者,可處9萬至45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目前全臺共7862人等待移植,包含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共識指出,國家有責任提供自給自足的器官移植,同時修法擴大募集器官來源,而器官移植旅遊全球盛行,參考國際共識在臨牀指引加註,禁止使用死刑犯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