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法律規定

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面試考覈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於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於刑事業務,在近三十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法律規定

一、概念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中國刑法的罪名之一,是指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爲。

二、法條

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規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於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和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及其刑罰的規定。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關於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實施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也就是說,實施破壞行爲的動機和目的是明確的。

2.行爲人客觀上已經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爲。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是否完好無損,軍事通信是否暢通無阻,直接關係到國家的國防安全和利益。因此,對採取任何手段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爲都應追究刑事責任。這裡的“破壞”,包括以各種手段和方法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設施本身進行的破壞,也包括對其正常功能和作用的損壞。

3.破壞的對象必須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備用的武器裝備重要零件、部件,應視爲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根據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築、場地和設備: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測量、導航、助航標誌;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通信設備、通信樞紐等。

4.只要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爲,就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並不要求破壞行爲造成一定的後果。

本款對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犯罪行爲規定了三個處罰檔次:對一般的破壞行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犯罪行爲,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有關規定,這裡所說的“重要武器裝備”,是指戰略導彈及其他導彈武器系統、飛機、直升機、作戰艦艇、登陸艦和一噸位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較大毫米以上口徑的地面火炮、岸炮、雷達、聲吶、指揮儀、較大功率的電臺和電子對抗設備、舟橋、較大功率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舶等。“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導彈基地、機場、港口、大型倉庫、重要管線等。“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部隊作戰中的通信,等級戰備通信,飛行航行訓練、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執行試飛試航、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或者遠洋航行等重要軍事任務中的通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實施破壞軍事通信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或者致使部隊在作戰中遭受損失的;(2)造成部隊執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等任務的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部隊行動,致使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3)破壞重要軍事通信三次以上的;(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實踐中,建設、施工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施工管理人員,明知是軍事通信線路、設備而指使、強令、縱容他人予以損毀的,或者不聽管護人員勸阻,指使、強令、縱容他人違章作業,造成軍事通信線路、設備損毀的,以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罰。

四、相關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7〕13號

爲依法懲治危害軍事通信的犯罪活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事通信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故意實施損毀軍事通信線路、設備,破壞軍事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干擾、侵佔軍事通信電磁頻譜等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條 實施破壞軍事通信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或者致使部隊在作戰中遭受損失的;

(二)造成部隊執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等任務的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部隊行動,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三)破壞重要軍事通信三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過失損壞軍事通信,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以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條 過失損壞軍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以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或者致使部隊在作戰中遭受損失的;

(二)造成部隊執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等任務的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部隊行動,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施工管理人員,明知是軍事通信線路、設備而指使、強令、縱容他人予以損毀的,或者不聽管護人員勸阻,指使、強令、縱容他人違章作業,造成軍事通信線路、設備損毀的,以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罰。

建設、施工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施工管理人員,忽視軍事通信線路、設備保護標誌,指使、縱容他人違章作業,致使軍事通信線路、設備損毀,構成犯罪的,以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破壞、過失損壞軍事通信,並造成公用電信設施損毀,危害公共安全,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軍事通信線路、設備,不構成盜竊罪,但破壞軍事通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四條和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軍事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尚未對軍事通信造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軍事通信造成破壞,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造成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部隊作戰中的通信,等級戰備通信,飛行航行訓練、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執行試飛試航、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或者遠洋航行等重要軍事任務中的通信。

本解釋所稱軍事通信的具體範圍、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準,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通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