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法律規定

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面試考覈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於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於刑事業務,在近三十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法律規定

一、概念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指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爲。

二、法條

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規定,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三、條文解讀

第二款是關於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本款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內容。

這裡規定的“過失”犯罪,既包括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犯罪行爲,也包括過失損壞重要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犯罪行爲。對於過失犯罪,必須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這裡的“嚴重後果”,是指由於過失行爲致使大量武器裝備、軍事設施遭到損壞或重要軍事通信遭到損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過失損壞軍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款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以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或者致使部隊在作戰中遭受損失的;(2)造成部隊執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等任務的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部隊行動,致使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3)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實踐中,建設、施工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施工管理人員,忽視軍事通信線路、設備保護標誌,指使、縱容他人違章作業,致使軍事通信線路、設備損毀,構成犯罪的,以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罰。

根據本款規定,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和過失損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款是關於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和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犯罪從重處罰的規定。這裡的“戰時”,根據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的規定,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領受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這裡規定的從重處罰,是指根據不同的犯罪情節,分別在第一、二款規定的不同的處罰檔次內判處較重處罰。

【適用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存在因盜竊行爲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情形,如盜割軍事通信電纜的行爲等。這些行爲同時構成盜竊罪和本條規定的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規定定罪處罰。

四、相關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7〕13號

爲依法懲治危害軍事通信的犯罪活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事通信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故意實施損毀軍事通信線路、設備,破壞軍事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干擾、侵佔軍事通信電磁頻譜等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條 實施破壞軍事通信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或者致使部隊在作戰中遭受損失的;

(二)造成部隊執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等任務的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部隊行動,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三)破壞重要軍事通信三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過失損壞軍事通信,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以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條 過失損壞軍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以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或者致使部隊在作戰中遭受損失的;

(二)造成部隊執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等任務的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部隊行動,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施工管理人員,明知是軍事通信線路、設備而指使、強令、縱容他人予以損毀的,或者不聽管護人員勸阻,指使、強令、縱容他人違章作業,造成軍事通信線路、設備損毀的,以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罰。

建設、施工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施工管理人員,忽視軍事通信線路、設備保護標誌,指使、縱容他人違章作業,致使軍事通信線路、設備損毀,構成犯罪的,以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破壞、過失損壞軍事通信,並造成公用電信設施損毀,危害公共安全,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軍事通信線路、設備,不構成盜竊罪,但破壞軍事通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四條和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軍事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尚未對軍事通信造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軍事通信造成破壞,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造成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部隊作戰中的通信,等級戰備通信,飛行航行訓練、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執行試飛試航、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或者遠洋航行等重要軍事任務中的通信。

本解釋所稱軍事通信的具體範圍、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準,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通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