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電錶封印被查出遭求償電費36萬多 法院判準

基隆市一名李姓男子公司處的電錶,被臺電查出封印鎖疑似遭破壞再封回,並依電業法求償1年電費36萬多元。經基隆地院審理,判李須全額賠償,全案仍可上訴。(徐佑升攝)

基隆市一名李姓男子公司處的電錶,被臺電查出封印鎖疑似遭破壞再封回,並依電業法求償1年電費36萬多元。李男則反駁臺電不應將電錶故障認定是他所爲,他也會補繳短收電費,但不認侵權及賠償部分。經基隆地院審理,認定李男違規用電屬實,臺電求償1年電費有理由,判李須全額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臺電指出,於去年6月28日派員會同用電人李男開設的公司處用電時,發現電錶封印鎖遭破壞再封回,電錶已不見同字鉛封印,內部構造軸心偏離,更導致電錶無法正常計量。李男當下陪同查看屬實,·並於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上簽名並蓋章同意。臺電計算後,依電業法和違規用電處理規則,向李男及李男擔任負責任的公司,連帶追償電費36萬3783元。

而李男抗辯表示,公司設在電錶用址,但實際上用電地址並未從事任何商業行爲,用電僅供居住用途。居家電力使用平均電費本屬低廉,有何動機違規用電?他在2021年初遷入前,臺電曾派人修繕電錶,而未將封印封回或調整構造軸心也不無可能,要將電錶故障推諉是他所爲,臺電應負舉證責任。

李男也提出去年各期電費資料,稱臺電更換新電錶後,用電情形與同期歷史電費相比並無明顯差異。以他的職業、經歷,也難認會爲2個月微薄差額電費,僱用他人將電錶拆封,獲取不法利益。當天在用電實地調查書籤名,是認爲在電錶自然損壞情形下,他會補繳短收電費,並非自認有侵權行爲,願負損害賠償之責,主張駁回告訴。

法官審理後表示,用電影響因素很多,臺電依電業法規定追償費用,爲法定的特殊計算基準,也無從僅以李男公司去年5、6月,去年7、8月和去年9、10月3期電費,與前年和大前年同期電費比較,並無顯著差異,逕自做有利李男的認定。

法官認定,臺電依用電設備、用電種類、瓦特數,再按供電時間及電價追償1年電費36萬3783元有理由,應予採認。李男及其所開設公司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其中1人給付,其他人即應同免給付責任,也就是仍須全額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