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銷返利爲什麼要衝減進項稅額

平銷F利就是供貨方將商品以市場價格賣給銷貨方,銷貨方以該市場價格或者是低於市場價進行出售,供貨方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對銷貨方進行補償。

平銷F利稅務處理想必大家都知道,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明確: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F利行爲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看到這裡,肯定會有人問,爲什麼稅法上規定上衝減進項稅額,而不是計入銷項稅額呢?我想可以從以下兩點來說明一下爲什麼要這麼規定。

企業或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營利,對於商業企業來說,進貨價格等於甚至低於銷售價格,這樣的行爲是不符合商業邏輯的。而供貨商給予銷貨方的F利其實是對其進貨價格太高的一種補償。其本質還是經營商常用的盈利模式,賺取差價,只不過這個差價由供貨方以F利的形式來得到。商業企業銷售的價格已經是市場價格,再將收到的F利作爲銷售額處理並不合適。

另外一個方面增值稅稅率問題,商業企業銷售商品與收到F利其實屬於同一項業務。對於同一項業務,流程轉稅的應稅項目應該是一致的,收到的F利應該以銷售商品作爲應稅項目。而如果作爲收入處理,很容易將收到的F利作爲一種服務收入,繳納服務業營業稅或增值稅。導致商業企業與供貨方所在地之間稅務不均衡。

目前對於平銷F利有兩種開票方式,一種是供貨方開具:根據國稅函〔2006〕1279號文件,供貨方可以按相關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供貨方衝減銷售額,銷貨方衝減進項稅額;一種是銷貨方開具:收到F利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通過了解了上述交易過程以後,對於前一種開票方式很好理解。而後一種開票方式商業企業生產開具發票爲什麼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呢?對於同一項業務,如果商業企業再向供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就涉及兩個企業之間互相開票,增大虛開發票的風險。普通發票無法抵扣,商業企業開具普通發票其實會增加生產企業增值稅稅負。

在商業企業的角度,F利是對其進貨成本的補償,其財務處理就應該衝減對應的營業成本。商業企業開具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式與賬務處理會存在差異。正常來說,開具發票應當相應在財務上確認收入,而平銷F利則是開具了發票,卻是作爲進項稅額轉出。

總體來說,平銷F利供貨方開具紅字發票,供貨方可以衝減銷售收入,減少銷項稅;如果商業企業開具普通發票,那麼供貨方不可以衝減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