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府翻消防規定 痛批明揚:規避責任在先、隱匿超標囤放在後

翻開消防安檢規定,屏縣府痛批明揚:規避責任在先、隱匿超標囤放在後。(林和生攝

明揚國際大火造成9人死亡、逾百人受傷,外界質疑平時工廠消防安檢是否嚴格執行,對此,屏東縣政府27日表示,明揚公司一廠及二廠是以建築物使用類組C-1工業、倉儲類申請,並非以建築物使用類組I類危險物品類申請;明顯規避責任在先、隱匿超標囤放在後。

屏縣府表示,由於兩者適用法令不同,消防安檢項目等級及規範也不同,因此,以一般廠房做例行性消防安檢,未列入公共危險物品場所。

明揚公司廠房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申請核發的使用執照爲C-1類,依「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C類爲工業、倉儲類,組別爲「C-1」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工業物品,對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爲丁類危險工作場所,屬一般廠房消防安檢。

但從爆炸事故來看,明揚公司廠房內儲放及處理3000公斤有機過氧化物,應屬建築物使用類組I類危險物品類,爲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適用法令爲「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制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爲消防列管公共危險物品種類之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屏縣府表示,如果當初明揚公司廠房以建築物使用類組I類危險物品類申請,廠房設備應採獨立專用建築,連同牆壁厚度(防火時效)、位置、空地距離在內都有明確規範、材質、出入口(出入口防火門窗)都有明確的規定。

且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公共危險物品位置、構造及設備」等應由所在地的消防機關於建築主管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取得消防機關審查合格函),完工後由所在地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應取得消防機關檢查合格後(需同時取得「消防安全設備」及「公共危險物品位置、構造、設備」查驗合格函),始得發給使用執照,比C1類更爲嚴謹,稽查項目和密度也更加高規格。

屏縣府說,明揚公司從一開始的建照申請就有規避之嫌,後來又隱匿廠區內的危險物品存放量,縣府已經與經濟部成立協調平臺,未來將落實建照申請應符合實際使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