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三地門鄉公所爆泄密索賄弊案 鄉長等3人遭聲押
▲屏東地檢署 。(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三地門鄉長曾有欽、公所韓姓秘書及建設課周姓路燈管理員,涉嫌在進行相關採購工程時泄露工程資料給特定廠商,屏東地檢署獲報指揮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搜索12處所,帶回曾等3人及3廠商,訊後以涉案重大向法院聲押禁見。法院訊後裁定將周收押,但認曾及韓兩人涉案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分別以新臺幣15萬元及10萬元交保,檢方表示將研究是否抗告。
屏東地檢署楊士逸檢察官指揮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三地門鄉長曾有欽等人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8月22日持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12張搜索票,前往曾等人之住處及辦公處所執行搜索,並同步傳喚涉案犯罪嫌疑人到案。
經查,曾有欽、韓姓秘書、周姓建設課路燈管理員等3人,涉嫌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爲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及泄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泄漏該鄉某設計監造案之預算金額及相關標案內容,給特定廠商知悉,進而向廠商收取決標金額之特定比例作爲賄款。
另一方面,又曾、韓身爲鄉公所監督採購案件之人員,對於該公所不得爲買賣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爲,爲圖韓之不法利益,由韓陸續向友人借用土木包工業之名義,承包該鄉公所工程,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另曾明知依「屏東縣政府公務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規定,公務車只限公務使用,自112年8月起至113年6月止,利用公餘之機會,駕駛公務車供作其私人用途達30餘次,嗣由該鄉公所相關承辦人制作公務車每月油料覈銷資料,使該公所給付非屬公務使用之不詳數額油料費用,足生損害於該鄉公所。
案經檢察官漏夜復訊後,認曾、韓、周3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爲有逃亡、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於今日凌晨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承辦檢察官並於今日羈押庭蒞庭論述,經屏東地院於今日下午裁定周准予羈押禁見,曾及韓二人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分別以新臺幣15萬元及10萬元交保。另3廠商檢方訊後各諭令3萬、5萬元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