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死刑部分合憲」 大法官該做的是給判死更明確定義

▲ 新北土城某國中2023年聖誕節傳出校園割頸案,新北地院少年法庭今(30日)審理後,判處加害者郭姓少年9年、林姓少女8年徒刑。受害者楊姓學生的父親得知消息後哽咽落淚,痛批司法已死。(圖/石一佑提供)

● 李震華/律師、臺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新北校園割喉案受害者父親前天透過視訊參與記者會,情緒激動地訴說內心的痛苦,甚至提到自從事件發生後,自己再也無法正常入睡,每天都期盼兒子能回來找他,卻總是失望。他更向大法官及人權團體呼籲:「如果你們像我們一樣是受害者家屬,纔來跟我們談加害者的人權。你們永遠無法理解我們心中的痛,這樣的輪迴,你們體驗過嗎?」

日前,憲法法庭對死刑是否違憲做出今年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然確認部分死刑合憲,但卻爲判死設立了嚴格的限制條件,要求各審級合議庭的法官須達成一致決議。對此,筆者給予強烈批評。

三權分立的目的之一,固然包含讓司法權能夠有效制衡立法權。因此,司法透過憲法所定的法律原則來事後約束立法權的行使,這是符合權力監督制衡的憲政秩序。然而,當這種制衡約束不再只是法律原則的應用式要求,而是具體行爲方式的指示、或是替代立法的具體做法時,這就會出現違憲的問題。

▲ 37名死囚聲請的「死刑存廢釋憲案」,憲法法庭20日做出合憲限縮的判決。(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憲法法庭此次死刑得以合憲的條件之一,是限定「全部法官必須一致決」的方式,這不僅僅已經侵犯了憲法所保障法官對於個案獨立審判適用法律時所可享有的判斷權力。筆者必須指出:「法官在適用法律於案情事實上,應該有一定的獨立判斷餘地,這是憲法賦予法官的權責。如果要求全部一致決,反而限制了法官在個案依照調查所知事實的自由判斷權,干擾他們在具體個案中獨立根據案情做出公平適當的判斷的權力。」而且,也侵犯了立法權依照憲法透過刑事法律所賦予法官的獨立判斷權限!

法理及事實上,大法官真正需要做的是,對可判死刑的標準,做出更明確的定義,例如明確例示性列舉出哪些殺人行爲態樣或方法,屬於罪大惡極,或哪種犯案情節屬罪行最重大的類型,最好是能夠指出罪行最惡極重大的「可具體化的判斷標準」,讓法官有標準可以依循,譬如之前大法官對侮辱罪、還有誹謗罪的銓釋方式就是典型的模式,而不是直接干涉法官的個案判斷過程及合議結果。

▲ 已遭判處死刑但尚未伏法的37名死刑犯剪影。(圖/記者陳詩璧制)

換言之,大法官不應以一種跳出憲法法律原則的方式來要求法官一致決,這樣做既違背司法審判獨立,也違反了立法者所依照憲法賦予法官的法律適用判斷權限。諷刺的是,大法官自己對死刑合憲與否的判決本身,也無法達成一致決,憑甚麼要求別人就一定要?對於大法官不針對立法是否有就罪大惡極的犯行來規定死刑是否違憲來做詮釋,反而干預司法的法官的個案法律適用權限,筆者相當不以爲然。

司法獨立是法治國家的基石,而司法獨立是否穩固又有賴於人民對司法的高度信任,任何對於法官判斷空間的干涉都可能削弱司法的獨立公正性與信任度。呼籲憲法法庭應謹慎行使職權,尊重憲法所賦予法官在個案中的法律適用判斷權,確保司法體系能夠依據法理和正義原則進行審判,而不受到外部不當的限制與壓力。尤其接下來的朝野爭鬥中產生的國會增權法案的釋憲案,嚴重涉及政治力的干擾,更須謹慎小心因應,將眼界放遠於憲法的高度,譬如權力分立有效監督制衡功能的落實及總統必須間接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建立等,關係建立國家長遠憲政秩序的大工程,切勿陷入政治爭鬥之中,莫使司法再度蒙羞!

▲ 司法獨立是法治國家的基石,而司法獨立是否穩固又有賴於人民對司法的高度信任。(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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