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了夫人又折兵 伸港納骨塔弊案廠商破財2800萬

彰化縣前伸港鄉長曾煥彰及前鄉代會主席林其瑞涉入第三納骨塔工程弊案,兩人涉嫌向承攬廠商收取近1400萬元回扣,事後鄉公所也向廠商求償1400萬元,但業者辯稱他是在前鄉長要求下不得已纔給付回扣,且賄款也都被沒收,不過彰化地方法院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判處廠商須再返還不當得利1400萬元。

伸港鄉公所2016年辦理第一公墓第三納骨塔櫃工程招標案時,曾煥彰、林其瑞涉嫌向廠商索取30%回扣,而由業者邱男以4733萬元得標,曾煥彰分得回扣828多萬元,林其瑞分得570萬元,曾煥彰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犯罪所得828萬8千元被沒收,林其瑞判刑5年定讞,犯罪所得570萬元也沒收。

不過伸港鄉公所仍向廠商邱姓業者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認爲當初工程是以廠商交付1400萬元賄款爲條件以促成簽訂該契約,所以1400萬元的不正利益應自契約價款扣除。

不過邱姓廠商辯稱,該標案的毛利至多不超過工程款30%,但在前鄉長的強烈要求下,他不得不配合勉強給付工程款30%回扣,實際上已無利潤,且該案的賄款1400萬元也已被沒收,公所可向法院聲請發還;此案業者被迫給回扣,是前鄉長不法行爲所致,前鄉長的過失比例是80%,而他也繳回236萬元的押標金。

不過法官認爲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爲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如有此情事,機關得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此溢價或不正利益,以回覆公平交易秩序下應有狀態因此將該不正利益1400萬元自契約價款扣除,應屬有據,判處業者應返還1400萬元。

彰化縣伸港鄉第三納骨塔工程弊案,伸港鄉公所向廠商請求返還1400萬元不當利益,彰化地方法院判準。記者林宛諭/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