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進前女友家絞昏她拖進汽車賓館 恐怖情人判8年4月刑

嘉義劉姓男子懷疑前女友和他人曖昧,涉嫌傳恐嚇訊息,令女子心生畏懼,又不斷訊息、電話企圖挽回感情,女子不理會引起他不滿,涉嫌攜帶電線潛入纏絞勒昏女子後拖往汽車賓館,再載回竹崎鄉住處,女子趁隙脫逃報警。嘉義地院依犯殺人未遂等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可上訴。

劉男與前女友分手後,去年6月3日到女方住家看見有男子出入,懷疑2人交往,劉男涉嫌毆傷男子,事後又密集傳送「但是我愛你的」、「都無所謂了」、「命一條而已」、「我命不要也可以」等訊息,令女子心生畏懼。

劉男持續傳訊息欲挽回感情,女子不接電話、不讀訊息,令他心生不滿,同年6月11日凌晨,開車到女子住家後,攀爬翻越2樓房間內驚醒女子,涉嫌持電線環繞頸部交岔絞勒,女子因腦部缺氧陷入昏迷才鬆手。接着拖行搬至小客車上,載往投宿嘉義市某汽車旅館抱上2樓房間,並拔掉室內電話線,女子醒來後要求就醫,劉男置之不理。上午退房後,駕車搭載女子到他竹崎鄉住家,女子趁隙脫逃遇到劉父,在其陪同下報警,警方將劉男帶回偵訊送辦。

劉男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系因女子言語刺激,一時氣憤,纔到她房間旁的儲藏間拿取電線勒脖子但並沒有很大力。

法院審理,劉男供述前後不一、避重就輕,電線並非女子家中物品,認定是劉男攜帶。觀查頸部傷勢照片,即使已經過近10個小時,勒痕仍然清晰可見,依照片痕跡,以電線纏繞頸部不只1圈。

劉男如果要挽回感情到女子家,怎麼會趁已就寢時突然手持電線現身房間,顯然是要讓對方猝不及防,陷於脆弱狀態,無從防禦。辯稱沒有殺人犯意,是事後卸責之詞。

審理時被害女子說「他應該真的也沒有多壞,也沒有真正想要我死」,法官仍認定劉男以電線絞勒頸部,系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

法院判決,劉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又犯剝奪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羈押中劉男的辯護律師以案件已判決,有悔意,得到對方原諒,沒有逃亡之虞等,希望可以具保代替羈押,讓他年節回家團圓。

法官審酌,劉男有反覆實行家庭暴力行爲之虞,從保護告訴人的觀點,目前仍有羈押的必要,本案尚未確定,供述沒有完全坦白、避重就輕,很難認爲已真心悔悟。裁定自今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男子涉嫌絞殺前女友,被法院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刑。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