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認定「核能=綠能」? 一次看懂國際官方超嚴格要件
▲核四廠。(資料照/臺電提供)
記者陶本和/臺北報導
國內政壇在能源議題的論辯中,時常出現歐盟將「核能」認定爲「綠能」的論述。事實上,根據歐盟官網,歐盟對於核電是否爲綠能的認定極爲嚴格,必須納入永續分類標準,遵守安全和環境條件,備妥核廢料處置設施,另需有3.5代核電廠施工許可,且發照還有年限。總歸而言,歐盟是把核電與天然氣納入永續分類標準的過渡性/轉型性活動,但並沒有承認核能就是綠能。
總統賴清德上任以來,和碩董事長童子賢、經濟部長郭智輝多次對外高談闊論能源政策,總涉及未來「核能」繼續應用的可能,讓賴政府上任第一個月起手式,頗有「核能復辟」的意味。近來,在諸多論辯中,歐盟把核能視爲綠能的論述再次被提及,此番論述角度,其實過去前總統馬英九就多次提到,但事實上,歐盟在認定上是極爲嚴格的,非去脈絡化的認定「核能」等同「綠能」。
攤開歐盟官網的資料,首先歐盟認可的永續經濟活動,包括3大類型,分別爲「低碳活動」(low-carbon),也就是使用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其次是「過渡性/轉型性活動」(transitional)和「支持性活動」(Enabling Activities)。
在2022年7月,歐盟修正永續分類標準( (EU Taxonomy Regulation)時,將部分核能活動與天然氣,納入永續經濟活動清單,並歸納在「過渡性/轉型性活動」(transitional)中。
在歐盟的認定中,這些活動(其中包括核電),目前還沒有其他可行的低碳方案可以取代,但確實對減緩氣候變遷發揮重要作用,能符合歐盟的氣候目標和承諾,且受限於嚴格要件,不會擠壓對於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資。
在歐盟的嚴格要件中,則包括核能必須納入「永續分類標準」,應該遵守監管機關嚴格的安全和環境條件,甚至要準備好「核廢料」最終處置設施;同時,還有其他的要件,包括新建3.5代核電廠的施工許可,僅可發照到2045年,以及現有核電廠延役改造許可,在2040年後不再發放,更禁止將放射性廢棄物出口到第三國處置。
總體而言,歐盟是把核電、天然氣納入歐盟永續分類標準的「過渡性/轉型性活動」,並沒有去脈絡化的認定核能等同綠能。
環境部長彭啓明在正式上任前,有在民進黨直播節目「老闆叫我開直播」中就有表示,歐盟因受俄烏戰爭影響,暫時將核能及天然氣定義爲「永續活動分類標準」,但有「嚴格但書」,即是上述歐盟的要件。
彭啓明在訪談中也提到,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8次締約方會議(COP28)上,其實是要求在2030年前,綠能增加爲現有水準3倍、能源效率提高1倍,並沒有「核能列爲綠能」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