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死1歲男童拒讓國民法官審理… 仍遭判12年半驅逐出境

印尼籍法姓女移工領薪受託照顧同鄉友人1歲大兒子,卻因男童哭鬧就痛毆、撞頭虐死,檢方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法女、男童母親均聲請不讓國民法官審理,臺中地院考量原告、被告均爲外籍人士,訴訟需雙向翻譯耗時,裁定改由一般程序審理,昨依傷害致死罪判法女12年6月,可上訴。

臺中地院昨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合議庭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法女有期徒刑12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臺中地檢起訴指出,法女(31歲)2021年12月起受託照顧女友人1歲4個月大兒子,每月領薪1萬2000元,法卻因男童哭鬧不聽話就徒手朝他痛毆、搖晃及撞擊頭部,或拿塑膠棒攻擊,直至2023年2月7日男童昏迷送醫,發現他鎖骨骨折、頭部外傷並腦出血及視網膜出血,搶救至23日不治。

檢方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法,移審後原是臺中地院第8件採國民法官新制審理案件;臺中地院查,法女、男童母親均爲印尼籍人士,且法女否認犯行,相關證詞、男童解剖報告等均需翻譯給雙方,再將她們意見翻譯成中文給法官、辯護人、檢察官及國民法官。

中院認爲,若案件中醫療、法律專業用語多,且須由通譯將法女的意見,由印尼文翻譯成中文,另職業法官、國民法官詢問的問題,須由中文翻譯成印尼文,還有解剖等專業醫療鑑定,訴訟仰賴通譯「雙向翻譯」,耗費時間非短,將使國民法官不易聚焦爭點。

中院考量,通譯人員未曾經過模擬法庭訓練,對國民法官審理程序能否精準掌握「有待商榷」,恐讓國民法官評議時難做出妥適判斷,如此將有違國民法官法第1條規定「爲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精神。

加上本案男童母親具狀聲請不行國民法官程序,檢察官也表示無意見,經審酌全案均爲外籍人士,交互詰問、提示卷證均倚賴雙向翻譯,在國民法官難易於理解下,將無法和職業法官精緻討論,裁定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