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搭電扶梯未扶好撞倒2女 士院判拘役50日

林姓女子搭乘南港展覽館捷運站電扶梯,因未扶好扶手、站穩踏階而跌倒,向後撞倒2女,導致2女受有擦挫傷。士院認爲林女有過失,日前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女於去年4月11日中午,在臺北市南港區南港展覽館捷運站內搭乘電扶梯上樓時,未扶好電扶梯的扶手,因重心不穩而往後撞倒站在她身後的2名女子,導致2女跌倒在電扶梯的踏階上,受有多處擦挫傷。

案經士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林女辯稱,她有握緊扶手,因電扶梯階梯震動、運作問題,扶手上升速度較階梯慢,導致她抓不住扶手而跌倒。

承審法官勘驗捷運站監視器畫面時認定,林女站上電扶梯後,將右手臂放於扶手上,身體往右歪斜靠向扶手,且身體右下半部、右後腿向後拖移,因重心不穩向後撞倒2名被害女子,林女行爲與2名被害女子的傷勢有因果關係。

法院認爲,林女所爲實有不該,且迄今仍否認犯行,尚無真心悔悟,也未與2名被害女子達成調解或和解,衡量林女的過失情節,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