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控鄰座男偷拍裙底 檢方查手機和雲端都沒照片:他不是公車狼

▲ 男偷拍裙底學生驚嚇不敢聲張,檢認恰巧拿手機未偷拍不起訴。(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女學生2019年5月23日早上搭公車上學途中,坐在她右邊的許姓男子,趁她閉眼休息時,朝她裙底偷拍,她當時受到驚嚇,不敢聲張,直到學校老師教官反映後,才向警方報案。警方找到許男,但未在他的手機找到偷拍畫面,許男也否認偷拍,警方依據女學生證詞及公車監視畫面移送地檢署。經檢方偵查認爲,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警方調查,5月23日上午7時許,一名女學生從暖暖搭乘基隆客運1061路公車去上學,上車後坐在最後一排最左側的位置,不相識的許男上車後,見她一人坐在角落,便坐在她的右邊。行車途中女學生閉目休息,過程感覺異狀張眼,竟看到許男正拿着手機,朝她的大腿中間拍攝,許男見到女學生睜眼嚇到隨即收回手機。

女學生當下因爲害怕,並沒有馬上向公車司機和其他乘客求助,也沒有向許男抗爭,直到學校才向老師報告,上學途中看到鄰座男子拿着手機對着她的裙底,被她看見才趕緊收回手機。老師通報教官討論後,於是向警方報案。

當天警方馬上閱調該輛公車監視器畫面,看到許男確有在車內拿起手機疑似朝女學生裙底拍攝,但直至10日後找到許男,警員查證他的手機相簿雲端相簿及刪除的地方,都沒有找到偷拍畫面,但女學生指證及公車監視畫面,還是移送地檢署偵辦。

檢方偵查後,許男辯稱女學生張眼看他時,他只是在看窗外,沒有偷拍。由於除了女學生指控和公車監視器畫面,並無其他證據,認爲許男可能只是恰巧拿起手機,被女學生誤以爲偷拍,但未偷拍行爲,不符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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