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控同事「殺人未遂」遭認證濫用司法資源 判賠6000元

臺北市捷運警察隊許姓警員見值班臺椅子離桌子太遠,伸腳踢回,卻被張姓女警員控告殺人未遂,她還在臉書上貼文暗喻許殺人不成;許認爲名譽受損,提告求償8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椅子根本沒接觸女警身體,批張女濫用司法資源,判賠6000元;臺灣高等法院認定她故意不法侵害許的名譽權,駁回上訴確定。

許與張女先前皆任職於捷運警察隊第二分隊,但張女已退休。張女控許殺人未遂,臺北地檢署指滾輪椅很難被視爲殺人兇器,處分不起訴。

許姓警員表示,2022年8月18日清晨7點50分,他見值班臺的椅子離桌子太遠,想讓椅子歸位,便用腳踢了下椅子、讓椅子靠向值班臺,但張姓女同事卻向副分隊長、分隊長投訴他殺人未遂,當日更向北市警大同分局提告,還在臉書上公開貼文,他身心受創。許爲此就醫,他認爲名譽權遭侵害,提告求償。

張姓女警辯稱當時正在量體溫,許從她背後踢椅子是想傷害她,提殺人未遂告訴「只是想讓他冷靜下來」,並以自己就醫多年爲由,解釋臉書貼文只是「抒發心情」。

北院民事庭勘驗監視錄影,發現張女和椅子沒有任何碰觸,她也沒受傷、流血,且椅子僅移動一下子就停住,張女根本沒有死傷危險。北院認爲張女身爲執法的警察,應該有智識判斷當時生命有無危險,卻以「椅子移動」就告人殺人未遂,逾越合理行使權利範疇,且不實影射許犯殺人罪,許求償有理。

北院審酌許先在張女背後踢椅子,又在她背後拍打鐵櫃,造成她心理壓力而被視爲挑釁,態度也非友善,許雖求償8萬元,僅判張女賠償6000元。

張女不服氣,上訴稱兩人因合會而有糾紛,她被人從後面踢椅子,就像是「遭他人自背後開槍攻擊一樣」,她是受害者,沒有道理要賠償。

高院認爲客觀上來看,許踢椅子不可能構成殺人罪,他卻因張女提告、貼文散佈不實言論而損毀名譽,且精神上勢必痛苦。高院指張姓女警故意用提告來侵害許的名譽權,讓他接受內部調查和刑事傳喚,許飽受衆人質疑、影響職業形象,女警賠償6000元合理。

法官認爲張女身爲警務執法人員,應有智識程度判斷當時有無受到生命危險。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