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拿手斧猛敲男同事頭部濺血 詭辯:失去記憶
高雄黃姓女子於2022年9月無端以手斧攻擊吳姓男子,橋頭地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判處黃女3月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楠梓區從事建築工作的黃姓女子於2022年9月在一處工地,基於傷害犯意以手斧、鐵製刮板、磁磚等物攻擊吳姓男工人的頭部,吳男因此受傷。兩人互告傷害,黃女到案時一度否認有傷害吳男,還稱自己有精神疾病,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爲,黃女的說詞反覆,依犯傷害罪,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吳男無罪。
被打的吳男主張,當天9月23日黃女上午8時許到工地找他,他自己不想跟其對話,就請同事幫他錄影。黃女講了約20秒的話之後就離去。但黃女在當日10時許趁吳男在陽臺外部面對牆壁施工時,黃女竟持手斧攻擊他的頭,令他頭破血流。
吳男受傷後衝到工地門口請工地老闆幫忙報警,吳男爲避免再受攻擊,搶下黃女手上的手斧和鐵製刮板,但黃女還是一直拿地上的物品攻擊吳男。吳男隨後壓制黃女,在警方到場後,黃女才恢復正常。吳男也說,他感覺黃女在攻擊他時意識正常,還很生氣。
黃女起初否認犯行,她直到準備程序開庭時才承認有攻擊吳男,她對打人的記憶模糊,當時失去意識,且自己有精神疾病,直到吳男推她撞到牆上時,她才恢復意識。
法官審理時認爲,黃女主張其失去意識,其說詞與之前的準備程序時所述相互歧異,且如果黃女罹患精神疾病,爲何她對案發過程卻相當清楚,顯然她對傷害吳男有清楚意識,令人難以採信其因罹患精神疾病導致對於案發過程無意識等語。
至於黃女主張吳男傷害,法官審理後認爲,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諭知吳男無罪。對於黃女的傷害罪,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