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編導聯誼失身 貼文控男「性侵我朋友」反挨告 終局判決出爐

(/shutterstock)

30多歲知名的江姓女編導與在鐵路局工作的男子發生性關係,她認爲對方騙她上牀,在PTT貼文寫出對方全名並指控「鐵路局公務員性侵我朋友」,高院判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30多歲知名的江姓女編導,2018年透過交友聯誼認識在鐵路局工作的男子,2人發生性關係,她認爲對方騙她上牀,在PTT貼文寫出對方全名並指控「鐵路局公務員性侵我朋友」,檢方起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考量她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散佈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江女2019年7月26日在批踢踢論壇,發表標題爲「【爆卦】鐵路局公務員性侵我朋友」文章,指摘「鐵路局公務員性侵我朋友」、「實在是不知羞恥到了極點」等,將該名男子全名寫出,讓其道德形象、人格評價、社會地位受貶抑。

江女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誹謗犯行,辯稱對方以交往之名義接近她,2018年9月7日對她行性侵之實,讓她很不舒服,遭對方性侵後,因不想讓人知道她是性侵的受害人,才以朋友遭性侵之角度發表該則文章,陳述自己被性侵的過程,非於惡意散播不實言論。

臺北地院認爲,江女接受偵訊時供述,與對方是透過交友聯誼認識,有來往一段期間,因爲認爲對方騙她上牀,就沒有來往了;隔年對方放了1張和其他女生的照片,看起來很得意,讓她很氣憤,但未指述她遭性侵等。

北院認爲,江女在本案系殆至審理時,才供稱其遭對方性侵,供述已有前後不一之情形,且對於遭性侵一事又交待清楚細節,她供述遭性侵已難採信,考量她迄未與被害人和解,且迄今仍執前詞置辯,又未獲對方原諒,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上訴後,高院駁回,但給予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