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擬有條件放寬刺網漁業 動保團體有疑慮:增海洋生態威脅
農業部漁業署上月預告修正草案,放寬漁船取得一定數量刺網舢舨、漁筏汰舊換新資格,可增加主營或兼營刺網漁業。(本報資料照片)
農業部漁業署上月預告修正草案,放寬漁船取得一定數量刺網舢舨、漁筏汰舊換新資格,可增加主營或兼營刺網漁業。動保團體指出,此措施確實能使小型刺網漁船退場,卻同步開放漁撈能力較強的漁船主營刺網漁業,增加海洋生態威脅,也無助達成刺網漁業退場。
農業部上月預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預告期至7月9日,最快9月公告上路。
農業部漁業署沿近海漁業組長劉福升說明,依現行規定,漁船隻能主營1種漁業,而且2017年起漁船不得新增登記爲兼營刺網漁業,而既有核準兼營刺網漁業的漁船,可兼營到漁船滅失或漁業人變更爲止。
他指出,由於現有主營刺網漁業的舢舨及漁筏約7000餘艘,作業水域距岸近,如果刺網網具流失,對沿岸棲地環境影響較大,加上主營刺網漁業漁船約 300餘艘,爲減少刺網漁船總量,草案規畫,未來取得一定數量刺網舢舨、漁筏汰舊換新資格,可增加主營或兼營刺網漁業。
劉福升舉例,一艘噸位介於20至100間的主營延繩釣漁業漁船,未來需透過6艘刺網舢舨、漁筏汰舊換新資格,換取增加主營刺網漁業,換言之,6艘刺網舢舨、漁筏已併入申請漁船,可增加主營刺網漁業,不得新建造6艘刺網舢舨、漁筏,使刺網漁船總量減少。
他表示,同樣規格的漁船欲增加兼營刺網漁業,則需用2艘舢舨或漁筏汰建資格換取,該艘得兼營刺網漁業的漁船,只能經營到漁船滅失或漁業人變更爲止。
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指出,漁業署打算讓漁民用刺網舢舨及漁筏換取增加主營刺網漁業,確實能加速小型刺網漁船退場,卻開放了大型漁船增加主營刺網漁業的機會,尤其大型漁船體積大,能用於海上作業的刺網更大張,一旦放入海面,漁撈能力比起小型漁船強,恐對海洋生態造成威脅,也無法達成漁業署推動刺網漁船退場的政策。
陳玉敏強調,全臺22縣市中,有18縣市訂出刺網漁業禁漁期、禁漁區或網具規範,規範卻有20種,在未統合相關規定之前,不應貿然開放漁船增加主營刺網漁業,希望漁業署分析並說明制定此草案的利弊,並召開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