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套繪管制法令矛盾 不應追溯

政府施政最爲人詬病的就是對人民不利之事項溯及既往,例如教育部國教署預計本月底公告準公幼第三期續約條件方案,即因傾向溯及既往引起幼教界反彈。筆者從事多年會計師,辦過頗多名人遺產贈與稅業務,發現政府以溯及既往的不利人民之法令解釋,加諸於農地套繪管制之上,限制不能分割,以致無法地盡其利。

近年來,頗多人民繼承自祖先的農地,因被佔用蓋屋出租,卻仍需每年繳納地價稅,甚至百年後其子女還要繳納遺產稅。有些人深感不公,求助於我,希望解決農地訴請分割問題。雖經研究處理,卻仍舊無法成功訴請法院判決分割,以致無法進行土地分割後要求佔有者拆屋還地訴訟,歸納癥結所在如下:

內政部於一○二年十月卅日發佈行政命令稱,不論於八十九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或修正後取得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時點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一○二年七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後,均應適用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農地套繪管制的規定,且追溯至民國九十年前取得建造農舍也要套繪管制,不得分割。

依內政部意旨,實爲不利人民之行政命令追溯以前生效。一如通姦除罪化,倘爾後立院恢復通姦罪,是否要追究除罪化期間之通姦者?

但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函示卻指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點二五公頃,該辦法於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修正後,若屬六十九年核發之建造執照,「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即「農地興建農舍辦法」不能追溯以前。

內政部對民國九十年發佈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前後矛盾解釋,致使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採用內政部一○二年函釋,追溯民國九十年以前判此農舍空地比之農業用地不得分割。甚至有法院判決分割,但地政事務所不予分割登記,而打到最高行政法院採取此追溯適用之行政命令,判地政事務所不予登記合法,犧牲人民權益。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如今全國各地卻有很多這種農地被佔用違章蓋屋,政府卻以保護農業政策大帽子去套繪管制、限制不能分割,以致無法地盡其利,更是民怨四起,人民苦無解決之道。

如此不合時宜,窒礙難行之法令,應予檢討廢除追溯適用,改由法院視個案現況判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