釀32死...高雄氣爆民事賠償第二波宣判 市府仍要負8成責任

高雄氣爆事件高雄市政府爲3100多名受災戶代位求償,分6案控告中油、榮化、華運索賠,二審上週首波宣判,認定市府要負8成責任,僅獲賠償2847萬元;今下午第二波宣判,合議庭仍認定市府責任較重,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金額自3869萬減爲1110萬元。可上訴。

2014年7月31日深夜11時55分許,前鎮區、苓雅區道路連環爆炸,範圍遍及凱旋三路、三多一、二路、一心一路等,道路塌陷成深溝,房屋及車輛受損,現場救援的7名警義消人員不幸罹難,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

高雄市政府與李長榮化工等達成協議,共同啓動罹難者和重傷者和解工作,並辦理「代位求償」。

高雄市府主張,發生爆炸的4吋管線爲李長榮化工所有,並由中油負責設置,案發當天榮化與華運倉儲輸送氣體時,出現異常情形,榮化、華運卻未檢出管線破洞。

另外,晚上氣體外泄,中油也未提供管線位置等資訊,認爲中油、榮化、華運等3家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今宣判的其中一案,一審市府共向中油、榮化、華運等3家公司,連帶賠償7490萬元。高雄地院開庭調查後,認定市府也有4成過失責任,判決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3869萬,中油則沒有過失責任,但市府、榮化和華運均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下午宣判,合議庭認爲市府對於管線管理有疏失,錯失防免災害發生機會,應付8成責任,獲賠金額則縮減爲1110萬元,中油沒有過失,均可上訴。

氣爆案民事賠償部分,高雄市政府分多案向榮化、華運及中油公司求償,多件案子已進入二審,陸續宣判中;7月10日首波宣判,也認爲市府要負8成責任,中油則沒有過失,榮化和華運賠償金額,從一審7942萬餘元減至2847萬元。可上訴。

2014年高雄氣爆案釀32死。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