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220萬科技業父母國中女兒嘗禁果 一理由還得賠對方19萬
臺中市一對科技業父母年薪220萬元,育有一名讀國中的女兒,少女與另名讀高中的少年認識,成爲男女朋友,去年初二人在租屋處偷嚐禁果,少女父母發現後,對少年父親提出侵權損害告訴,求償150萬元,少年父親認爲少年也是未成年人,也對少女家長求償150萬元,二審審結,認男方需賠40萬元,女方需賠19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從事科技業的一對家長在去年間發現,年僅13歲、讀國中的女兒,與一名讀高中的15歲少年是男女朋友,女兒還坦承,曾在去年初時,在少年的租屋處發生性關係,少女父母得知後氣炸,以「心疼女兒」,未來會擔心女兒因此身心、生活、學業受影響,需要花費更多時間、精力,撫慰女兒的身心,也認爲少年此舉侵害其親權,造成他們身心痛苦,因此向少年父親求償150萬元。
少年父親則以,少年也是未成年人,少女的行爲同樣構成侵權,而且兒子跟對方是合意性交,也向少女父母請求150萬元的損害賠償。
一審審理時,審酌雙方資力後,判男方需賠16萬元,女方需賠12萬元,雙方都不服向臺中高分院提起上訴,女方再請求134萬元賠償,男方也同樣再請求138萬元賠償。
二審審理後認爲,女方父母在科技業工作,年薪220萬元,男方父親是工廠技術員、月薪2.8萬元,少年則有在打工薪資2.6萬元,因此判男方再給付的金額爲24萬元,女方再給付金額爲7萬元,合計一、二審判賠金額,男方需賠40萬元、女方需賠19萬元,全案確定。
臺中市一名13歲少女與15歲少年嘗禁果,臺中高分院判雙方家長,分別得賠對方19萬元、40萬元確定。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