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情侶嘗禁果 他被分手嗆公開私照 …單親媽慘賠20萬

(示意圖/photoAC)

新北市一名高中少年跟15歲女同學偷嚐禁果,還拍性愛影片留念,後來不滿初戀提分手,竟揚言散佈不雅照片,迫使對方繼續與其交往,前後反覆發生10多次,造成女方身心受創,甚至萌生輕生念頭,氣得少女家長提告求償。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少年及單親母親應連帶賠償20萬元;刑事部分另由少年法庭審理。

根據判決書,原告主張,她和男方先前爲高中同班同學,並曾是男女朋友關係,2人交往過程中,少年明知其未滿16歲,仍與她發生關係,還拍下不雅照片,甚至出言恫嚇「若與我分手,便會將妳的裸照傳給他人看等語」,侵害原告之性自主決定權,致原告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要求賠償60萬元。

少年辯稱,自己未於女方未滿16歲前與其發生性行爲,且身爲15、16歲的青少年,難免對性產生好奇,雙方是兩情相悅;至於拍攝裸露照片,也是在你情我願的情形下所拍攝;其次,他第一次與異性交往,面臨分手狀況下,不知如何調適自身情緒,只想用各種方式挽回,因此說出令原告不悅的言語,主觀上並無恐嚇意圖。

新北地院審酌,少年與原告雖曾爲男女朋友,然而他明知女方當時未滿16歲,思慮未臻成熟,身心仍處於發展階段,身爲年紀略長的一方,竟未剋制性衝動,而與原告爲性交行爲;又於原告提出分手時,恫稱將傳送不雅影像及照片予他人觀看,已影響原告身心之正常發展,判處少年及單親母親應連帶賠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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