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籲:人民及宗教團體從事兩岸交流 務必符合規範

內政部今21日再次重申,人民團體倘從事兩岸各項交流,應恪遵有關法令,避免淪爲中共滲透宣傳的工具。(本報資料照片)

近期有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因違反《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罪經地檢署起訴,亦有團體疑似配合中共兩岸宗教交流活動進行統戰。對此,內政部今21日再次重申,人民團體倘從事兩岸各項交流,應恪遵有關法令,避免淪爲中共滲透宣傳的工具。

內政部表示,近年兩岸團體交流頻繁,然有部分中共統戰組織藉人民團體名義招攬民衆赴中旅遊接受招待,進行不正利益統戰活動,嚴重違反民主自由的結社精神。基本上,統戰活動跟一般正常交流活動是不一樣的,正常交流活動基本上是沒有特別的目的,中間也不會牽涉到利益;然而統戰活動基本上是用攏絡、動搖和收買的方法,達到政治目的。

內政部說明,依據《反滲透法》第3條至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又依《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爲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的人從事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等行爲。

內政部提醒,人民團體及宗教團體從事兩岸交流應符合規範,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進行,展現臺灣公民社會特色,增進兩岸人民相互瞭解。因此,倘人民團體交流活動疑涉有用攏絡、動搖和收買的方法,應務必謹慎小心,避免誤觸《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