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放寬家庭因素替代役條件 估3千人受惠

爲加強照顧弱勢,兼顧現在小家庭社會結構內政部於今天部務會報通過「役男申請服替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家庭因素替代役條件,若役男配偶懷孕、家屬有身障、重大傷病或鬚生活扶助等情況,均得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使役男於下勤後可返家住宿,照顧家屬,預估實施後可有3000人受惠。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考量83年次以後出生的役男,除以宗教、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外,其餘應迴歸接受四個月的軍事訓練,若役男家屬爲弱勢或有需要照顧的對象,一旦接受常備役軍事訓練,即難以返回戶籍地附近服勤,照顧家庭。因此,內政部特別放寬家庭因素替代役條件,若役男配偶懷孕、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及役男家庭狀況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者,均得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以加強對社會弱勢族羣的照顧。

另爲迴應臺灣社會既存的多元家庭型態,內政部這次也放寬將兄弟姊妹的配偶,及民法1123條規定永久共同生活爲目的同居一家者,納爲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之家屬列計範圍,以反映役男實際家庭狀況。但也同步修正,將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及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無扶養事實等情況,增訂免列計爲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