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審鏡電視案逾期限、附加事項過多 監院要求檢討
鏡電視案爭議多。(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NCC審查鏡電視新聞臺第一次申設案,監察院調查指出,審查超過審查期限,甚至以新案取代舊案,有違誠實信用保護人民權益之原則,另外,申設許可附加事項多達42項,引發過當質疑,宜遵守〈行政程序法〉之明確原則及平等原則,謹守分際,監院要求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賴鼎銘、王幼玲、葉宜津調查NCC就鏡電視新聞臺之申設案有無依法定程序處理案,提出調查報告,經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2日審查通過。監委指出,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案件原則上應於通傳會收件日起6個月內作成準駁之決定,例外得將審查期間延長至多爲1年。次按〈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5項規定及法務部90年2月27日函釋,申請者於補正資料前停止審查期間之進行。
監委表示,通傳會於2019年12月12日受理鏡電視新聞臺第一次申設案,至2021年6月1日該會檢還第一次申設案相關資料止,共歷時538天,其中鏡電視共補正14次,補正期間共100天,另通傳會函請鏡電視2位股東說明至其函覆止共53天,又通傳會2次函請鏡電視說明以新案取代舊案及撤回第一次申設案,得扣除10天,皆不計入審查期間,經扣除163天后,審查期間爲375天,仍逾越法定審查期間上限1年。
監委說,再者,通傳會未依上開規定作成準駁之決定,竟同意以法無明定之「新案取代舊案」方式處理鏡電視先後提出之申設案,甚至在第一次申設案審查程序未終結前,通傳會即於2021年5月7日受理第二次申設案,新舊兩案並存一段時間,規避人民申請案件審查期間之行政程序規定,與誠實信用保護人民權益之原則有悖,核有違失,應檢討改進。
監委也提及,通傳會受理鏡電視新聞臺第二次申設案後,經2022年1月19日第999次委員會議決議許可,並於同年2月11日發出許可函,但附加12項負擔、14項保留許可廢止權及16項行政指導。雖該42項附加事項多數系源自於鏡電視公司章程、自行提出之營運計劃或依通傳會要求補正資料內之承諾及說明,但申設許可附加事項如此之多,引發過當質疑。未來有關附加附款之要求,宜遵守〈行政程序法〉之明確原則及平等原則,謹守分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