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休2年病假不返崗,去其他公司上班,被原單位辭退後還索賠48萬,法院:系曠工行爲
2006年,江蘇的楊某入職崑山一家電梯公司,後因腰椎間盤突出休病假,公司按照規定發放病假期間工資。
在楊某休了兩年病假後,公司先後3次向其發出《醫療期滿返崗通知書》,但楊某遲遲沒有返崗,隨後公司解除了與楊某的勞動合同 。
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約48萬元。
電梯公司表示,他們查詢了楊某的個人所得稅繳稅記錄,發現其在醫療期內到其他公司上班,並獲取勞動報酬,說明其並非不能從事在電梯公司的工作。
法院審理後認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除了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給付報酬的主給付義務外,雙方之間還有忠實義務、誠信履約義務。
本案原告楊某醫療期超出24個月,經用人單位通知後仍以身體無法滿足工作條件爲由拒絕返崗。但同時,楊某自2022年5月起又在其他公司工作取得報酬,可見其並無無法克服的病症。
依據原告已經知悉《公司員工手冊》關於曠工三天及以上、謊稱病而不來上班的相關規定,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需承擔違法解除之懲罰性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勞動者惡意隱瞞身體情況,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因身體原因無法工作時,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照顧,給予合理的醫療期,這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也是法律對於勞動者的保護。
勞動者在醫療期滿後若確因身體原因無法返崗,可與單位協商調崗,若仍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如果勞動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隱瞞真實身體情況拒絕返崗,用人單位可將其行爲定性爲曠工,並根據內部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來源:勞動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