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因細故殺死同窗 檢方起訴求重刑

檢方調查,江男與胡男經常在該撞球館打球,惟不時細故發生口角衝突或肢體挑釁,關係緊張不睦,8月1日江質疑胡擅自拿走撞球桌上的2百元,胡不悅將鈔票朝江丟擲,並用言語刺激江。

江懷恨萌生殺機,隔天買一把西瓜刀,用黑色長外套包裹,藏在撞球館櫃檯桌底下的椅子上,見胡背對着他,獨自喝飲料,觀看手機,毫無防備,抽出西瓜刀,助跑並高舉,朝右頭部後腦勺砍殺。

胡後腦傷口深達20公分,枕骨全骨折,連人帶椅倒地之際,江又朝胡右上臂砍殺,江見胡倒地不起,仍不罷休,高舉西瓜刀朝胡頭、胸等重要部位砍殺,致胡送醫前因中樞神休克及出血性休克死亡。

江行兇後將西瓜刀丟到垃圾桶,從撞球館後門開車逃離,將車停放在新竹市成功路某處空地,再返回現場時,被警視破逮捕。

檢察官認爲江男與死者無深仇大恨或重大利害糾葛,僅因口角衝突與肢體嫌隙即懷恨在心,在公共場所預藏兇刀,朝被害人多處重要部位連續砍殺多刀,手段殘忍,惡性重大,目無法紀。

在該案偵查時,江未曾自發性向被害人家屬表達歉意,更未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等情,檢察官認江心無悔意,依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提起公訴,請法官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