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行竊失風被圍毆致死 1人判7年3月確定!7人無罪理由曝光
最高法院。(本報資料照)
一名蔡姓男子2018年間因行竊失風,在屏東市區遭圍毆致死。在場林姓男子等8人被檢方起訴,一審認定僅林男動手,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7年6月,其餘7人罪證不足。案經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林男無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改判有期徒刑7年3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2018年6月,蔡男當時在屏東市公益街行竊,林男夥同7名友人聞訊後展開圍捕,發現後衆人涉嫌以安全帽、棍棒、電擊器等物凌虐蔡男,直到警方獲報趕抵現場才停手;蔡男送醫不治,解剖死因爲頭部鈍傷、顱內出血引發中樞神經損傷,頭部明顯單側撞擊傷,檢方蒐證後將林男等8人依傷害致死罪起訴。
一審認定蔡男是遭林男丟安全帽致死,判7年6月,其餘七人罪證不足判無罪。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林男否認打人,二審合議庭根據相關事證,認爲現場人數衆多,事發時凌晨4點多天色昏暗能見度不佳,不排除是報案人錯認林男,且若衆人圍毆,死者蔡男應全身瘀腫,而非頭部外傷集中在正面;另當時現場混亂且無監視器,加上報案人的證詞有多處矛盾,缺少「誰動手」的證據,駁回檢方上訴。
檢方不服又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事由,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法院無可據以爲裁判,撤銷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認定是林男動手,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7年3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