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突煞車遭控危險駕駛被罰1萬8 法院這點還清白
一名郭姓男子於基隆市開車突煞車停下,被後車駕駛檢舉危險駕駛遭罰1萬8千元,郭男不服提告,法院認定免罰。示意圖,非事發現場。(徐佑升攝)
有一名郭姓男子開車行經基隆市一處路段時因煞車停下,卻被後車駕駛透過行車記錄器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警方根據錄影調查後開出1萬8千元罰單。但郭男不服,指後照鏡有擦撞才停下查看,並提起訴訟。法官調查後,發現郭男車輛右後照鏡的確有和檢舉人車輛小碰撞,路中停下雖然不當,但並非「惡意逼車」,最後撤銷罰單。
判決書表示,郭男於2023年5月27日晚間9時44分許,開小客車行經基隆市一處路段時,因爲突然停車,使後車駕駛不滿,並以行車記錄器影片向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檢舉,指郭男車輛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之情形,已違規。
警方查看錄影後,認定郭男車輛有危險駕駛的行爲,依違反道交處罰條例舉發,經監理單位裁處罰款1萬8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郭男表示,當時開車發現右方後視鏡疑似擦撞到檢舉人車輛,也應停車確認處理,同時,他在汽車服務廠工作,瞭解輕微擦傷處理方式,所以才煞車減速停下確認。
郭男指出,當時雙方車輛發生擦撞屬突發狀況,且雙方車速不快,不會造成追撞危險才停車。後來見後視鏡無大礙、對方無追究意思,起步行駛要離去,但又遭後方檢舉人車輛或其他車輛鳴按喇叭,他纔再減速停下確認,當時見對方車輛已起步,他也起步行駛離去。
郭男主張,他未持續留在現場及報警處理,雖有不當,但不能據此就反推二車之間未發生擦撞,還認定他是在未遇到突發狀況下突然煞車,該裁罰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則表示,根據行車紀錄器影像顯示,郭男車輛在無任何突發狀況下,貿然將車輛在檢舉人車輛前方煞車停下並阻擋,危害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已構成「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的違規行爲,此外,錄影中未見晃動,檢舉人車輛車速正常,難認定有碰撞。
法官調查錄影畫面發現,郭男煞車時,離檢舉人車輛車輛尚有相當距離;檢舉人車輛見到前方車輛煞停及閃爍兩側警示燈後逐漸減速停止,不至於過分逼近郭男車輛,兩車也未見有挑釁滋事或發生衝突情事。
法官認定,郭男提出車輛右方後視鏡外緣疑似遭碰撞證據,經查發現確實有一處擦痕,且顏色與檢舉人車輛顏色相似。
法官認定,郭男後視鏡疑似擦撞到檢舉人車輛、又遭後方車輛鳴按喇叭才減速停下的說法,並非沒有理由;停車部分雖有不當,但並非未遇突發狀況突然煞停,更與「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爲情形有別,最後撤銷郭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