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框酒店小姐出場意圖性侵還偷手機 判囚2年8月外加賠償
北市一名郭姓男子去酒店消費並帶小姐出場,前往旅館性侵、偷手機。臺北地院依乘機性交未遂、竊盜罪判處2年8月徒刑;民事部分,女子求償203萬3762元,臺北地方法院審酌後,判郭應賠償31萬3762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郭姓男子去酒店消費並帶小姐出場,前往旅館性侵、偷手機。臺北地院依乘機性交未遂、竊盜罪判處2年8月徒刑;民事部分,女子求償203萬3762元,臺北地方法院審酌後,判郭應賠償31萬3762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於2021年4月27日晚間前往臺北市某酒店消費,隔日凌晨3時買下酒店小姐上班時數,由友人駕車搭載郭、被害人前往旅館,在李的協助下將女子帶進入旅館,脫去衣、褲想性侵,但因女子在牀上嘔吐作罷。
事後,酒店經紀人與女子以LINE聯繫,郭指示女子向經紀人表示自己已回家,並將女子手機偷走,女子早上清醒後向警方報案。
女子證稱,她凌晨4點醒來時,躺在一間房間的牀上,發現自己全身已赤裸,意識到可能被性侵害,且她被「框出」指的是客人買小姐外出的時間,但沒有包含性交易。
法官查出,女子是被拖行拉出電梯,還側身倒地,接着被郭橫着抱入房間,證明女子當時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判處2年8月有期徒刑。
民事部分,女子認爲郭造成她精神受到重大打擊,請求財產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計203萬3762元。
郭男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法院指出,郭竊取女子的手機,侵害財產權,又逞私慾對女子乘機性交未遂,但郭將女子上衣掀開,脫掉內褲,並嘗試性侵,已經侵害女子的性自主權,審酌後判郭應賠償女子31萬37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