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赴花蓮體驗SUP立槳溺斃 業者無過失判賠167萬元

新北55歲戴姓男子2年前到花蓮體驗SUP立槳水上活動時不慎溺斃身亡,家屬氣得依過失致死罪嫌向業者提告並求償逾912萬元。(海巡署提供/羅亦晽花蓮傳真)

新北55歲戴姓男子2年前到花蓮體驗SUP立槳水上活動時不慎溺斃身亡,家屬氣得依過失致死罪嫌向教練提告,並向業者求償逾912萬元,全案經花蓮地院審理,認爲戴生前患有心血管病史,且也未告知業者,認定業者、教練對戴死亡沒有可歸責事由,僅就業者未依法投保傷害險部分,判賠戴妻女166萬6666元。(羅亦晽攝)

新北55歲戴姓男子2年前到花蓮體驗SUP立槳水上活動時請教練送他到岸上休息,人不慎落水後一路抓着槳板邊緣由教練劃上岸,並在途中溺斃身亡,家屬氣得依過失致死罪嫌向業者提告並求償逾912萬元。檢方相驗認定戴死因爲心臟病發,且活動前未主動告知相關病史,不起訴業者,但業者未幫客戶投保傷害險,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判賠保險金約167萬元,全案可上訴。

戴男2020年10月3日帶妻子與就讀大學的女兒到花蓮新城鄉崇德海域體驗SUP立槳水上活動,他和妻子2人一組,穿着救身衣,在2名教練帶領下划槳出海,不過戴男抵達海中央平臺沒多久便向妻子反應想回岸上休息,於是其中一名鄭姓教練即和戴妻換手,準備帶他劃回岸邊。

不過原坐在槳板上的戴男在鄭男換手過程中不慎被甩入海中且未被拉上板,於是他就在海中抓着槳板邊緣由教練划槳遊向岸邊,並在途中不慎溺水,鄭見狀緊急向附近同業求救,合力將戴擡上槳板躺平,回到岸邊即實施CPR並送醫急救,戴最後仍因溺水、在水中嘔吐哽塞呼吸道、窒息、呼吸衰竭不治身亡。

戴妻女認爲,鄭男未善盡照護義務、延遲救護及實施CPR動作有誤纔會讓戴身亡,事後依過失致死罪對鄭提起告訴,並指控胡姓業者未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替遊客投保最低250萬元傷害險,導致家屬無法請領傷害險死亡給付,除求償250萬元保險理賠金,加上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及《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共逾912萬元。

由於戴男患有心血管病史,生前裝有心臟支架,每日須服藥,且業者出團前多次宣導心臟疾病患者不要參加,但戴在出發前仍未告知其病史,檢方認定業者、教練無過失,請求判免賠。

法醫解剖鑑定則是發現戴生前有肥厚及擴大心肌病變與嚴重冠狀動脈硬化並狹窄症狀,認爲心肌梗塞病變可因水中活動的體力增加或透支突發性溺水,間接加重病因嚴重性,因此心冠疾病可視爲引起水中嘔吐,並可能加速、促進窒息死亡。

法官認爲,縱使教練不慎造成戴男落水,但一般人應不會因此發生溺水危險,且水上活動具有危險性,在海上划船、操槳相當耗費體能,若發生突發狀況,無法像在陸地上可隨時隨地進行救援,業者纔會多次宣導患有心冠疾病者不要參加活動,但戴卻未告知病史,業者無從拒絕他參與活動,認定業者、教練對戴死亡沒有可歸責事由,僅就業者未依法投保傷害險部分,判賠戴妻女166萬6666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