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男玩SUP溺斃 業者判賠166萬
56歲戴姓男子2年前到花蓮參加SUP立槳水上活動不慎溺斃,家屬氣得依過失致死罪嫌向業者提告,並求償逾912萬元,全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認爲戴死因與心血管疾病有關,且在活動前未告知業者有相關病史,認定沒有可歸責事由,僅就未依法替遊客投保傷害險,判業者賠償家屬166萬6666元。(羅亦晽攝)
新北市56歲戴姓男子2年前到花蓮,參加SUP立槳水上活動不慎溺水身亡,家屬氣得依過失致死罪嫌向業者提告並求償逾912萬元。檢方相驗認定戴男死因爲心臟病發,且活動前未主動告知相關病史,不起訴業者,但因業者未幫遊客投保傷害險,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判賠約166萬6666元賠償金,全案可上訴。
戴男患有心血管病史,2020年10月3日和妻女到花蓮崇德海域體驗SUP立槳,他和妻子2人一組,穿着救生衣在教練帶領下划槳出海,抵達海中央平臺沒多久便反應想回岸上休息,由鄭姓教練和戴妻換手劃回岸邊。
不過,坐在槳板上的戴男在換手過程被甩入海中,並抓着槳板邊緣由教練划槳遊向岸邊,不料途中溺水,儘管鄭姓教練與附近同業合力將戴男擡上槳板躺平,回到岸邊即實施CPR並送醫急救,但戴男最後仍因溺水、在水中嘔吐哽塞呼吸道、窒息、呼吸衰竭不治身亡。
戴妻女認爲,鄭姓教練未善盡照護義務、延遲救護及實施CPR動作有誤才讓戴男身亡,依過失致死罪對鄭提起告訴,並指控胡姓業者未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替遊客投保最低250萬元傷害險,導致家屬無法請領傷害險死亡給付,除250萬元保險理賠金,另求償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及《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共逾912萬元。
經檢方相驗認爲戴男死因與心血管疾病有關,業者在出團前多次宣導心臟疾病患者不要參加,但戴男卻未告知病史,因此業者、教練2人均獲不起訴;法官依法醫解剖鑑定結果,認定業者、教練對戴男死亡沒有可歸責事由,但因未依法替客戶投保傷害險,判賠保險金166萬6666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