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胸小六女10歲弟在旁看電視 表叔各給15元:不可以跟姑婆說
▲表叔對少女摸胸。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高雄一名國3少女2015年參加畢業旅行時,告訴同學們曾經遭到表叔摸胸等,師長得知之後趕緊通報警方,警方調查後發現,她是在小學六年級時,和當時僅10歲的弟弟,到親戚家玩,當時潘姓表叔對她摸胸。潘姓表叔辯稱只是在按摩,不過橋頭地院仍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猥褻罪,判刑9個月。
判決書指出,少女2015年國中畢業旅行時,和同學說自己曾經被表叔摸胸部猥褻等事情,師長得知後趕緊通報警方,作筆錄時說當時就讀小六,曾和年僅10歲的弟弟到表叔家玩,當時正在玩手機,遭表叔隔着衣服摸胸部,事後各給她和弟弟15元買飲料,並叮囑不可以告訴姑婆等。
少女的弟弟到案說明時,年紀已經12歲,「有看到表叔從姐姐身後撫摸胸部,約1分鐘,一手在搥,另一手在摸,有時候表叔會坐沙發上,姐姐坐他大腿上,有時候被隔着衣服搔癢姐姐胸部1至2分鐘,部位大概是胸部偏下方,但還是在胸部範圍。」並提到表叔有給15元買飲料等情事。
不過潘姓表叔則是辯稱,「少女坐在我旁邊玩手機,少女弟弟在旁邊看電視,因爲工作很累,請她幫忙按摩,我也幫她按摩,但是隻有肩膀,並沒有碰到胸部。」不過法官審理時認爲,少女弟弟到案作證時只有12歲,心思單純,沒有誣告的動機和必要。
法官認爲,加上姐弟所陳述的內容,並不是一般小學生在日常生活中輕易可以知道的經歷,如果不是親身經歷,應該無法說出如此過程,認爲證詞可信,因此認定潘姓表叔所說屬卸責之詞,明知道少女只是小學學童,心智未成熟,卻利用到住處玩的機會,撫摸胸部等猥褻行爲,依照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猥褻罪,判刑9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