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疑下藥性侵還回校任教? 範雲批最諷刺的傷害

臺大婦產科名醫兼教授疑對多名女子下藥性侵,包含女性藥廠業務,但臺大將召開「校評會」討論是否復聘。綠委範雲協同3位被害人呼籲臺大勿復聘,以保障學生安全。(範雲國會辦公室提供)

民進黨立委範雲去年曾指控,臺大婦產科名醫兼教授疑對多名女子下藥性侵,包含女性藥廠業務,雖監察院曾促請臺大檢討改善 ,臺大卻以「缺乏充分證據」爲由,將在8日召開「校評會」討論是否復聘。對此,範雲今協同3位被害人呼籲臺大,若復聘恐無法保障學生安全,對被害人也是最諷刺的傷害。

該師去年遭揭露,以瞭解商品之名,邀請多名女性藥廠業務到居酒屋聚餐,卻疑似藉機下藥性侵,被害人向臺大求助後,臺大性平會不但未依教師法對涉及刑案之教師積極調查,甚至多次推開被害人,使其在不同系統中求助無門。

監院調查後指出,臺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函覆受害人不受理時,未具體提供申覆期限及受理單位,也未通知臺北市府,不符性騷擾防治要點及申訴流程圖,更違背性騷擾防治準則,促請確實檢討改善 。

範雲今協同3位被害人開記者會,範雲指出,雖然該師去年12月遭停聘接受調查,但今年1月臺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卻以「缺乏充分證據」爲由,做出性騷擾不成立決議,更將於8日召開臺大校教評會,討論該師提起的復聘案。

範雲表示,臺大醫院去年就判定該名醫,違反醫師倫理規範、醫界倫理紀律宣言,解除其醫師職務,該狼醫教授行爲惡劣,怎能繼續擔任教職?臺大繼續聘用這樣的教師,要如何保障學生權益?難道臺大和臺大醫院對教師的倫理標準,低於臺大醫院對醫師的倫理標準嗎?

範雲分析,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有行爲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爲教師之必要者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爲教師,教育部函釋,該條所指「相關法規」就包含爲人師表的倫理規範、背離社會多數共同之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的法規。

被害人表示,究竟要多少人受害,臺大纔會重視問題?臺大醫院已作出解聘處理,做出應有的責任和行動,但臺大卻未能態度一致,令人難以理解,更違反教育學院應有的高道德標準,呼籲臺大重新檢視申訴案件,更不該復聘該教授,同時希望其他醫院和學校也不要聘用。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