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我已經離職,怎麼又被“重新上崗”了?

【基本案情】

張某是一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2019年下半年,他與A駕校合作進入駕校,雙方約定由A駕校提供教練車,張某負責自行招生培訓,所得的學費按比例分成。2020年4月,張某因個人原因從駕校離職。

某天,張某打開江蘇駕培平臺,卻發現自己離職後,賬號中依然有大量培訓記錄:

“2022年10月17日,訓練科目:科目三;實際時長(h):2.00里程(km):1.09”

“2022年10月19日,訓練科目:科目三;實際時長(h):1.45;里程(km):1.39”

經過統計,2022年10月16日至11月27日間,張某先後爲若干名學員提供了包括科目二、科目三在內的時長不等的培訓。

“我都離職了,咋又當起教練了?”帶着疑問,張某聯繫原單位後得知:自己雖然離職,但教練員證仍然登記在駕校名下,在其離職後,駕校繼續使用其身份開展學員教考培訓。

張某認爲A駕校的行爲已經侵犯其個人信息等權利,遂將駕校訴至法院,認爲駕校已經侵犯其個人信息,要求駕校賠償50000元。

駕校主張,張某雖然離職,但其教練證仍在駕校名下,因此駕校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合理使用,並未侵犯張某權益。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在張某離職後,駕校未經張某許可,繼續使用張某的教練員證開展駕駛培訓,在使用的兩個多月時間內,爲若干名學員提供科目二、科目三培訓。

根據交通運輸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24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並將教練員檔案主要信息按要求報送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時,根據揚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協會關於教練員的管理要求,教練員入職駕校,由駕校在系統裡將教練員資質登記下在其名下,方可開展駕駛培訓工作。在教練員離職後,駕校需在系統中解除與教練員的合作關係。

法院認爲,駕校在張某離職後,沒有及時解除其與張某教練資質的登記關係,反而繼續使用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違反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同時,張某的駕駛員證具有人身專屬性,未得到張某允許,駕校擅自使用其資質,屬於非法使用張某的個人信息,構成侵權。

本案中,原告張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告A駕校的侵權所遭受的收入損失,但被告確因其侵權行爲降低了在駕駛員培訓中聘用教練員的用工成本,這亦是獲利的一種形態,故應基於被告A公司的獲利計算張某的損失,以判定賠償金額。根據本案事實查明,被告A公司非法使用原告張某教練員證的行爲持續兩個多月,期間爲若干名學員提供了時長不等的科目二、科目三的培訓,綜合考慮持續時間、培訓市場,結合本地區駕駛培訓的收費標準,在扣除駕校的一定成本後,酌定被告A駕校賠償原告張某5000元。

法院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駕校也按照判決履行了賠付義務。

【法官說法】

本案中,教練員證屬於專業資格證書,具有人身專屬性。駕校未經許可,使用其個人資質開展駕駛培訓,侵犯了原告的個人信息。同時,駕校沒有及時從系統中解除其與教練員的合作關係,仍使用其教練資質持續開展培訓,導致實際培訓教練員與資格證不符,存在駕駛培訓不規範的風險。

透過本案,我們應當注意,作爲普通個人,對於自身的個人信息,不僅包含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等相關信息,也包括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資格證書,一旦發現個人信息被侵犯,我們應當及時維權。同時,用工企業也應當做到規範管理、誠信經營,不能爲了牟取私利,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侵犯他人個人信息,破壞行業正常經營秩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4條 【個人信息的定義】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素材報送:徐澄濤

高郵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