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性少數人羣”謀殺青樓老闆,“男色”文化爲何風靡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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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案卷宗/不定期更新/細雨絲竹(撰文)|

明憲宗成化年間(1465-1487年),四川某地“申明亭”驚現一具男屍。其頭部、肋部等多處要害部位遭到毒打,傷痕累累,頸部有一道勒痕。“申明亭”是公共場所,取“申明教化”之意,功能爲張貼“榜文”,發佈公告,各州縣、鄉普遍設立。此處的地理位置自然是比較醒目的,日間不少行人路過亭邊,很快有人認出:亡者姓“潘”名“羊保”,本地一家“秦樓楚館”的經營者。

潘羊保所經營的不是普通的青樓。用現代人的說法,俗稱“鴨子店”,從業人員爲男性工作者,明朝人稱之爲【小官(通“倌”)】,大約也兼做優伶——戲曲演員。(注:爲防止歧義,下文一律寫作“小倌”。)

據潘羊保生前遭受虐打的跡象來看,本案應系仇殺,強盜謀財害命的概率不高。即便潘羊保隨身財物有損失,恐怕也是兇手故佈疑陣,妄圖誤導偵辦方向。那麼,一個青樓老闆能和哪些人結仇呢?潘羊保並無債務在身,可能的仇家無非是顧客、小倌、業內競爭對手、向潘家店敲詐勒索不成的地痞流氓等四大類。後二者查無嫌疑,那就要在顧客、小倌中作深入排查了。

先查顧客。首先,女子可以排除。學者謝婧指出,明清時期“女性禁慾主義盛行。社會視男女接觸爲洪水猛獸”。不少中上層家庭制定嚴苛的家規,以“嚴男女之大防”。謝婧列舉了一些代表性家規爲例證,譬如明初“江南第一家”鄭家的《鄭氏規範》規定:“女子年及八歲者不許隨母到外家,餘雖至親之家,亦不許往”——女孩子滿八歲就不許跟隨母親回外婆家、不許到其他的“至親之家”做客。可想而知,應該也很難到街坊鄰居家串門。

又如明世宗嘉靖年間進士、鐵骨錚錚的諫臣、追贈“太常少卿”楊繼盛,其《楊忠愍公遺筆》規定:“居家之要,第一要內外界限嚴謹,女子十歲以上,不可使出中門。男子十歲以上,不可使入中門。”——女孩子長到十歲以上就不能邁出家宅的“中門”,同年齡的男孩子則不許跨入“中門”一步。

這般嚴防死守之下,有消費能力的明代女子幾乎無法接近“鴨子店”,縱然她們渴望在婚姻之外尋求刺激或真愛,也只能在有限範圍內的私人處所中實施“私通”行爲。廣大勞動婦女擁有較多的行動自由,可是她們不具備到潘家店消費的實力。

另一方面,從體力角度評估,潘羊保的創傷烈度、數量及各處傷情的形態差異,亦提示此案爲數名男子共同行兇。

偵查方向明確。不久即查出,潘羊保手下有個藝名“潘妙安”的小倌,在日常營業之外捲入三角戀情。他被老闆潘羊保“霸佔”,又和一位大名“康耀”的男子有私情。潘羊保經常妨礙康耀和潘妙安幽會。同時,潘羊保的家人證實,潘於遇害前夜外出,聲言有朋友邀約聚飲。該(羣)“朋友”頗有可能是兇手,而康耀確實與潘羊保相熟。於是,康耀的嫌疑急劇攀升。

衙司抓住這條線索深挖,迅速捕獲包括康耀在內的一干嫌疑人,拿到一份供詞。康耀的朋友徐益供稱:【爲了替康耀剷除情敵潘羊保,徐益出頭糾集吳真、康耀、蘇留今等三人,於案發當晚約潘羊保到申明亭談判。入夜,申明亭四下無人出沒,徐作勢與潘羊保爭論,吸引潘的注意力。康耀趁潘不備,出手將其扭倒。康、徐、吳、蘇四人一齊對潘拳打腳踢,下手難分輕重多寡。繼而康耀扣住潘羊保的雙手,吳真抱緊潘的雙腳,使其最終喪失反抗能力。最後,康耀、徐益以繩索捆縛潘羊保的頭部拖拽,致繩套勒緊潘的頸部而亡。】康耀等不持異議。

四川方面據此判決徐益爲“造意者”,定爲本案主謀,判處斬首;康耀等三人爲從犯,判處絞決。以上四人均待秋後執行。

其實,徐益等人的供詞存在一些疑點。第一,徐益供述的會面事由與潘羊保告知家人的情況不符。假如徐益約潘羊保出來談判,在危險的黑夜,潘羊保身爲長年從事特殊行業的老江湖,豈能毫無警惕之心?至少也會告訴家人實情,以防萬一。

再者,潘羊保的仇敵是康耀,主謀卻是徐益。莫非爲朋友“兩肋插刀”的古事真的在大明朝重演了?

第三,申明亭周邊想必居民區集中,距離料想不會很遠。潘羊保夜間遇襲,勢必高聲呼救。好幾個人打鬥也會鬧出一定的動靜。爲什麼附近的人家沒有一個人聽到半點響動?

筆者看到的漏洞,明代法司當然看得更加清楚。果不其然,案卷上呈刑部複覈,刑部徑直駁回。

地方衙司重新搗鼓一通,一個之前從未進入案卷的人物“馮昭”出現了。結合他和康耀的新供詞,形成第二個案情版本:【康耀找馮昭、徐益密謀,約潘羊保到康家吃飯喝酒,將潘灌醉。待潘睡熟,康耀以麻繩套住潘的頸項,叫徐益和他一起勒緊。見潘不嚥氣,康耀教馮昭拾起“壘桌磚”擊打潘左肋五下、脊背三下。康耀猶恐潘未斷氣,親手接過磚頭,用力擊打潘的右太陽穴。】潘羊保亡後,康耀、馮昭、徐益三人聯手將其拋屍於申明亭。

徐益之所以做出第一份虛假供述,據稱是康耀授意串供,要讓衙門“摸頭腦不着”,分不清主從。

刑部覺得這個版本還比較合理,便上呈大理寺審覈,不料被大理寺卿王槩駁回。下文筆者參照個人理解,陳述王槩的主要理由:【1.康耀指使徐益冒認主謀,徐益憑什麼答應?明知主謀難逃斬刑,從犯或可有一線生機,至少可保留古人看重的“全屍”,徐益果真“義薄雲天”,情願爲友誼“拋頭顱、灑熱血”?

2.馮昭在第一個版本中查無此人,在第二次調查期間好像土行孫似地突然冒了出來。出入之大,令人懷疑人生。

3.第一個版本中出現的從犯吳真、蘇留今,在第二個版本中如同兩滴水一樣擦得了無痕跡。人命關天,地方在事實認定上的兒戲程度實在“感人”。】

至於本案背後的“好男風”現象,刑部和王槩未置一詞。爲什麼?因爲該現象是風靡大明的一種時尚愛好,士大夫們對於“男風”文化的態度,基本是【只要你控制在“偶爾爲之”的限度之內、不要過分沉湎於其中,便是正當的休閒娛樂活動,無傷大雅。】在此氛圍中,明代細膩描寫“男風”現象的戲曲劇本少說誕生10部,如《陳子高改妝男後記》、《龍陽君泣魚固寵》、《桂花風》等。通俗小說如《金瓶梅》、《三言二拍》、《繡榻野史》等都有“男風”文化表達。以“性少數人羣(男性)”感情生活爲主題的小說《弁而釵》、《宜春香質》、《龍陽逸史》等大行其是。且不說審理此案的部分人員沒準兒就有此“雅好”,明朝的幾代天子都有“龍陽之好”事蹟載入史料。

學者謝婧、石豔梅、吳敢援引《萬曆野獲編》等資料論證:明英宗朱祁鎮少年時期因都督同知馬良之“姿(貌)”而寵愛之,“與同臥起”;明武宗朱厚照豢養數量不明的俊秀太監爲“老兒”,封其爲“義子”,賜姓“朱”,在外蒐羅伶人羊脂玉、士人徐髯仙等人爲男寵。

明神宗朱翊鈞曾經寵愛十餘名外表俊美的小太監,人稱“十俊”,後又交好明穆宗時期某內閣輔臣的曾孫——某“緹帥”即錦衣衛指揮使;明熹宗朱由校有少彌、高永壽等內寵,高被宮人呼作“高小姐”……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明代一些中上層男子一手以“程朱理學”約束女子,另一手把王守仁“良知學”及李贄的理論當成遮羞布,打出“遵從本心、任情縱性、趨利避害、追求享樂、迴歸自然,方能達於良知”的大旗,公然追捧優伶,結交小倌。加之明代商品經濟興旺發達,人們的娛樂需求旺盛,推動青樓業欣欣向榮。哪裡有需求,哪裡就有市場!滿足“性少數人羣”(男性)需求的特色青樓應運而生。

尤其是《大明律》嚴禁官員“挾妓宿娼”、明宣宗頒佈“禁娼令”(以上僅針對女性工作者),也迫使一些士人轉而以男性工作者爲娛樂消費品。如同施曄在《古代文學中的同性戀書寫研究》中所說的:“小倌成爲公開出售的性消費品,男色市場供求兩旺。”

“男風”文化不影響愛好者結婚成家、傳宗接代,不會生育私生子女,因而不致造成家族血統混亂或後繼無人。通常情況下,家庭不會加以阻撓。既然家長都不干預,大明律也不禁止,王槩還說什麼呢?還是專注於釐清事情真相吧!

問題是,真相在哪兒?氣人,王槩沒有記載!筆者只好拋磚引玉,提出自己的推理:基本事實應以細節完備且合乎邏輯、地點合乎情理的第二個版本爲準,康耀是主謀、徐益爲從犯,當無疑義。關鍵在於其他從犯是誰?請注意,第二個版本的受益人是吳真、蘇留今。而徐益在第一個版本中對他們兩人所發揮的作用也極盡淡化之能事。所以筆者猜測,吳真、蘇留今、康耀、徐益的家境相互比較,應是吳、蘇相對富裕,康耀居中(家裡的餐桌是用磚頭壘的),徐益最窮(家裡估計磚頭壘桌都用不起)。吳、蘇、康三家買通徐家,說服徐益頂主謀之罪,在編造的第一版故事中,康、吳、蘇的責任輕重與各家出資金額成反比。

然而第一個版本即“徐益主謀版”未能給吳、蘇二人換來輕判。吳、蘇兩家咬牙追加資金,加上某些人脈奧援,請動“有力人士”支持,買通死囚馮昭充當從犯,將吳真、蘇留今徹底抽出本案,製造出第二個版本。但大理寺卿王槩並沒有按照他們想象的那樣僅僅“走個形式”,居然認真研究案情,致使事態再生波折……剩下的,就請各位讀者自行推測了。

【更多古代探案故事可見於拙作《神探王妃》(筆名:淺樽酌海),第1-2冊已由捧讀文化分別與致公出版社、百花文藝出版社合作出版!作者簡介:細雨絲竹,又名淺樽酌海,南京大學法學院畢業,金融從業者,文史控、推理迷、言情癡、考據癖,主要作品有唐代歷史背景推理+言情小說《神探王妃》(櫥窗有售)、《魚玄機》等,均已出版或簽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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